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作者:本站原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41 更新时间:2009/12/7 |
|
强制性标准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本。其原因在于,这些文件虽然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独创性,都属于作品,但是作为“官方”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从而实现国家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将这些“作品”排除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执行,这些强制性标准依据我国的《标准化法》和WTO/TBT协定的规定,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因此,对强制性标准的采用不能受到限制,当然强制性标准不能划归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列。 |
|
文章录入:wml197 责任编辑:wml197 |
|
|
|
|
|
网站介绍 |
|
|
|
|
|
|
免责声明: |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