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请选择: 国标首页 | 标准动态 | 标准公告 | 标准&商品 | WTO/TBT | 质量认证 | 标准论坛 | BBS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 ChinaGB标准频道 >> 标准知识 >> 标准知识 >> 正文
强制性标准无著作权
作者:本站原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41    更新时间:2009/12/7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强制性标准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本。其原因在于,这些文件虽然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独创性,都属于作品,但是作为“官方”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从而实现国家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将这些“作品”排除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执行,这些强制性标准依据我国的《标准化法》和WTO/TBT协定的规定,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因此,对强制性标准的采用不能受到限制,当然强制性标准不能划归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列。
文章录入:wml197    责任编辑:wml197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介绍
    相关文章
    新洋丰参与起草修订的两项标准近日发
    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维氏硬度试验 第
    国家标准《地下无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
    首批专门针对正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
    《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
    中国制造,如何用好标准这个“指挥棒
    新华时评丨“产能”没有过剩,“焦虑
    猪肉价格走势观察
    信托资产规模持续回升 资金投向不断优
    “认房不用认贷”政策落地广深 影响几
    专题栏目
    · 闪联标准晋级国际标准  · 高清标准战升级
    · 中外标准对垒刀片服务器  · 文档格式标准之争
    · 手机电视的标准之争  · 数字电视
    · 中国的3G之路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