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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参与破解标准之争
作者:傅蔚冈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400    更新时间: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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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出《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这意味着前几日爆发于知识界、公共界和产业界的电动摩托车标准之争暂时告一段落。

  表面来看,电动摩托车的标准之争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此处的告一段落并不意味着这些标准在今后就不会再实行。在标准日益增多的现代工业社会,如何制定一个技术上可行、成本适当且形式合法的标准?这在当下中国并没有达成共识,而正是共识的缺乏,产生了诸多关于标准制定的争论,仅就今年而言,就有乳制品标准之争、国家高速公路标准引发的天价路牌事件等公共事件。

  所有这些与标准相关的事件,大致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强势集团的利益输送。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几个具有较强势力的利益团体控制了标准的制定权,而这些利益集团就倾向于制定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标准。在这次的电动摩托车标准制定中,主持标准制定的是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会,而正是这个制定主体,遭受了自行车协会的强烈质疑。二是标准的成本问题。今年引发媒体和公众质疑的高速公路路牌更换事件,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高速公路的命名规则发生变化,按照《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这一行业标准,中国高速公路上的路牌几乎都要发生变更。而这次因为标准变更而引发的更换路牌,在全国可能会耗资近百亿元。这么大的成本来更改路牌上的几个字母,是不是成本过于昂贵?

  实际上以上两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那就是封闭的标准制定程序产生了强势利益集团主导标准的制定,从而产生了对其竞争对手不利和社会福祉受损的现象。

  以此次的电动摩托车标准制定为例。一个作为划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依据的标准,仅仅是由全国汽车标委会来制定,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相关产业界的利益,也没有社会公众的参与。直到该标准要开始实施,才引发公众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标准,注定更多关注摩托车行业的利益,而无视自行车行业和公众的利益。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专业的意见必不可少。这是因为,标准本身就是专业化的产物,但是专业化并不意味着标准的制定过程应当仅仅由技术专家参与,而无视公众的利益。而且,任何一个标准都不可能绝对保证安全。再者,标准的实施还要考虑消费者的接受能力,因而还需考虑实施标准的成本。这样,现代社会中的任何一个标准,都是权衡了技术和成本之后的产物。因此,标准的制定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有关安全的技术性问题,更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九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对于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非常重要。如果说“技术上先进”是指标准的制定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那么“经济上合理”则是考量公众对该标准的承受力。从现有的标准制定程序来看,“技术上先进”已经可以做到。无论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还是实际的运作来看,由专家主导标准制定已是个常态。但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经济上合理”还是个难题。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了“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从而确保专业化。但是没有相关的条款来保证公众对标准制定的知情权,从而保证“经济上合理”。其次,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公众的声音往往会被相关专家以“不专业”的理由而忽视。也正是因为这两个原因,从而会造成很多标准要么就是被相关利益集团俘获成为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要么成本过高给社会带来巨额的成本支出。

  如何形成一个合理的标准?从此次的电动摩托车标准的制定来看,当务之急就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引入公众的声音,而有效的做法就是确保标准制定过程中要设立相应的规则来确保公众的有序参与,以制定过程的形式合理性来保证标准的实体合理性。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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