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今日从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获悉,该局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塑料加工或注塑机(Plastic processing or injection moulding machines, 夹紧力不低于 40 吨)反倾销终裁,建议正式征收从价反倾销税。
反倾销局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给与任何一家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最终,中国企业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 71% 浙江申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155% 浙江金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150% 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 89% 宁波海星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17% 杭州泰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75% 宁波海天塑料机械集团 93% 徐州海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146% 宁波海天华远机械有限公司 91% 温州恒智进出口有限公司 218% 其他不合作中国企业 218%
同时,反倾销局综合考量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率、销售费用等因素认为,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中国企业对印市场损害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 75-85% 浙江申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190-200% 浙江金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150-160% 宁波海星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50-160% 杭州泰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100-110% 宁波海天塑料机械集团 90-100% 徐州海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170-180% 宁波海天华远机械有限公司 100-110% 温州恒智进出口有限公司 240-250% 其他不合作中国企业 240-250%
最终,中国企业倾销税率被分别认定为:(CIF价格从价税)
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 60% 浙江申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135% 浙江金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126% 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 81% 宁波海星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00% 杭州泰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68% 宁波海天塑料机械集团 79% 徐州海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105% 宁波海天华远机械有限公司 76% 温州恒智进出口有限公司 174% 其他不合作中国企业 174%
终裁表示,各利益攸关方可就本次终裁向海关及税收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首发子站:驻印度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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