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生张珊 周艳艳 首席记者余桂华报道:“使用手机不到9个月,在厂家维修就长达7个月时间,至今问题仍未解决。”日前,董女士向本报投诉江西明瑞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瑞电讯”)。
董女士称,2009年1月21日,她在位于南昌市八一大道的“明瑞电讯”花750元购买了一部夏新A518手机。同年9月,由于经常自动关机,她便将手机送至夏新南昌售后服务部维修。对方称手机主板坏了,须送至厂家更换。12月,董女士取回手机。但使用不到一周,手机又出现同样的问题。无奈,董女士的手机又被送到厂家维修,至今仍没拿回。董女士要求退货,对方却称手机维修3次后仍出现同样问题才可以退机。而董女士认为,手机从购买之日起到现在,在厂家维修的时间长达近7个月,足以证明手机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商理应无条件退货。但她的要求遭到拒绝。最后,经协商,厂家同意为董女士更换其他型号的夏新手机。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0条规定,当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更换同款手机。如消费者不愿更换同款手机,退款则按规定给予折旧;若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同款式的手机,则须免费为消费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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