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不合格电动车出车祸 厂商无责?
导报记者 胡德辉 通讯员 巫竞盛/文
一辆有牌电动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确定该车系不合格产品,电动车的生产厂家、经销商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日前,杭州桐庐县横村镇读者杨先生向《市场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诉说了他们不幸的遭遇。
2009年2月,杨先生的妻子在桐庐横村镇一家商店购买了一辆“蓝贝”牌电动自行车。2010年3月4日,杨妻带着妹妹骑车至桐庐瑶琳镇元川村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及时介入调查,该车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交通事故发生后,杨妻经医院及时抢救虽捡回一条性命,但造成嗅觉失灵致残,已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事后,杨先生多次找电动车经销商要求赔偿,未果,遂向当地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桐庐县消费者协会横村分会负责人蒋斌告诉导报记者,横村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马上派员赶往电动车商店,但该店老板认为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之后,横村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再与电动车桐庐代理商和生产厂家取得联系,生产厂家代表认为车祸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该公司不负责赔偿。
面对厂商互相推卸责任,横村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继续坚持原则耐心协调。厂商最终在第3次调解时承诺一次性补偿杨妻40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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