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喷墨打印机极其配件实施337调查。
2010年5月25日,美国德克萨斯州惠普公司和加州分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称在美国销售的部分喷墨打印机墨盒及其配件侵犯了惠普公司的专利权,违反了《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节的相关规定。申请方惠普公司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下列企业作为本案的应诉方: 1、台湾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亚太优势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3、香港麦普科技有限公司
4、中国麦普科技有限公司 5、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Mextec集团
6、美国SinoTime Technologies公司
7、香港PTC控股有限公司
启动该项调查(337-TA-723)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尚未对该案作出任何决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首席行政法官将从6名行政法官(ALJ)中指定1名主持调查该案,确定证据听证会的日期并主持召开听证会。行政法官将对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情形作出初步认定,委员会可以对该认定进行复审。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的时间内作出最终裁定。在调查启动后的45日内,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确定完成调查的目标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案件的救济令将于调查完成当日开始执行,除美国贸易代表在该60日的期限内对政策原因提出反对之外,其将于60日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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