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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看点:都是钻戒惹的祸?
作者:苏白的白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频道    点击数:1099    更新时间:20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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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报道惹得网民热议:北京的王女士在一停车场内将钻戒丢失,随后,民警调取录像资料发现张某捡了戒指。但张某表示: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元。

    法院的判决是根据《物权法》标准中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不少网民认为法院判决太离谱,使公民承担了不应承担的重责,严重违背常识,甚至产生了社会恐慌。因为按权利义务对等的民法原则,张某只是在地上捡到一只戒指,他没有接受失主的委托,更不是有偿的保管,那么判断他的“过错”的标准不能高于一般的保管合同。更何况张某以为该钻戒是假的才丢弃的,并非私自占有不还。

    南京彭宇案的法官告诉公众,地上摔倒的人不要扶,现在又用“血淋淋”的捡钻戒案警告公众,千万不要捡东西,掉在地上的无任什么东西都不要去检,该案件就算捡到后交给警察叔叔了,也难免产生后遗症,曾经有一个案件是失主告捡到钱的豆饼老太给少了。如果法官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而是单纯的照搬法律条文,难免让人有本本主义的感觉。法律标准中“及时归还”“妥善保管”的规定应与社会现实相协调,洞悉世事人情,也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法庭是正义的化身,法官的判决是一个时代人们行为的参照标准,请我们的法官担负起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不要再出现这些葫芦僧断葫芦案的事件。因为这践踏的不仅是法律的威信,还有人们正义良知以及社会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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