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7日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规定,今后一段时间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最高检要求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将对个别干部的批评甚至过激言论视为诽谤犯罪。
虽然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的正当权利,但是近几年来,公民采用匿名举报,发短信、发网帖、发文章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利益或声誉受到影响的一些干部,总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甚至动用国家机器来打击报复批评人,这些干部最常用的“杀手锏”就是诽谤罪。近年来,各地频发错引“诽谤罪”打压公民权利的事件,性质极为恶劣,影响也极大。此刻,诽谤与批评,终于在舆情汹涌的各色公共事件后,有了司法的回音。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最高检的规定一如及时雨,给正当批评、甚至过激言论厘清了身份,值得肯定。初衷良善的“诽谤罪”有时近乎成为权力大院的一条狗,当其主人与民博弈的时候,就会冷不丁咬你一口。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公器异化为私器的过程,是知法犯法的过程,解决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法律如何做到刚正不阿——对知法犯法者开出了怎样的罚单?对行政与司法权力之间的纠结作出了怎样的程序梳理?最高检的这一规定是对人民批评、监督政府的权利的保障,是使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必要措施。
各级公检法机关都应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否则,公民对权力的监督退让一步,权力就会更进一尺,最后,权力就会滥用乃至扭曲,使权力沦为拥有者谋私的工具。这不仅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势必损害公众的利益和党和政府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