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报道,造成44人遇难、4人失踪、4人受伤的河南伊川“3·31”矿难,不仅牵出了黑心煤老板,也让洛阳伊川法院集体陷落。该院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刑庭庭长、服务中心主任等多名法院干警先后涉嫌犯罪被批捕。 据了解,2009年5月1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但一直瞒报。后被当地相关部门查实后,同年9月,伊川县法院以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判处矿主王国政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随后,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先后3次收受王国政送来的感谢现金,致使王国政在缓刑期间,仍作为矿主和实际控制人继续组织违法违规生产,最终导致2010年“3·31矿难”的发生。 世界上的事情,原本是存在着一个因果律的。正如非洲丛林的一只蝴蝶在扑腾翅膀,可能会引起太平洋上的一场飓风一样,反思伊川法院集体“沦陷”的事实,我们不难发现结出恶果的恶因:一是涉案关键人物王国政早在去年就因毛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被法院审判,但因为其向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一系列工作人员行贿,结果从轻发落;二是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凡被责任追究处理的对象,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但事实上王国政在缓刑期间,仍作为矿主和实际控制人违法乱纪、继续组织矿井违法违规生产。
国家标准频道在对上述原因分析之后,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基层法院系统,监督的力量太式微了。因为没有公众的监督,法院判决才能如同儿戏,想怎么判决就怎么判决;因为没有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法院的判决只成了一纸空文,而无法得以落实;因为没有了对法院司法判决行为的监督,法院即便是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判决了一个案子,也没有人提出异议,结果为法院受贿充当保护伞行为提供了空间和机会。由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阻止矿难的发生,安全意识、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固然重要,矿领导和工人同时下井、升井也很必要,但是,这只是小安全篱笆,如何阻止矿难背后的公权“寻租”这个顽症才是最需要正视的大安全篱笆,查处矿难,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十个事后的真相查处不如一个事前的有力监督来得实在。而如何监管矿难“看不见”的权力寻租,才真正考验矿难的监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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