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厕所设所长,员工解手也打卡。据8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黄江一工厂出“奇招”,对工人限时上厕所,规定每人每月上厕所时间为400分钟,超时1分钟罚1元,已经有19人被罚,其中一人入厕累计时间达512分钟被罚100元。黄江镇劳动分局的工作人员查实了此事,并勒令工厂进行整改。但工厂方面没有负责人出面回应,甚至当着记者的面,将贴在保安室的罚款证据撕毁。
近年来,一些企业侵犯职工如厕权的现象并不鲜见。乌鲁木齐某超市为防止员工如厕时间过长,就订立了严格的规定:“员工如厕必须8分钟内完成,超时一分钟罚款20元且进出厕所时必须签字。”一个“如厕限时”令,将劳动者的卑微、工厂管理者的“威风”显露无疑,折射出当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未完全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亦暴露了其企业文化的缺失。新陈代谢是生理现象,如厕乃人之必需。硬性规定如厕时间显然有违常情。在这一问题上做文章,说明企业管理者心胸狭隘,对职工缺乏信任感,也是一种对职工人格的侮辱。此外,这种做法,已经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十二章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第一款“以暴利、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对员工上厕所限时并进行罚款,已经严重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上厕限时”是一种病态化管理,伤害的不只是员工,更是企业自身。“上厕限时”的灰色幽默,是对企业管理水平和规范标准的一个质疑,也是对企业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的一次拷问。企业的管理规则,可以说就是企业的“法律”。强化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肃劳动纪律无疑是必要的,但这些制度和规章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国家的法律。很显然,职工上厕所也被“法定”时间限制,已经违背了这些基本要求。而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多关注这类匪夷所思的事件,不断加大监察力度,不能让类似的做法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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