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12日)多家媒体报道,湖北省公安厅日前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公安民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活动。凡本人及直系亲属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娱乐休闲场所的公安民警,必须于今年10月30日前主动彻底退出,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表面看来,湖北省公安厅要求数万民警签订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娱乐场所经营,很有点快刀斩乱麻的勇气与魄力。不过,稍加分析,便不难发现,此举未必值得称道。对于不得不签、人人都签的承诺,有多大的可靠性或者说会不会沦为“口头退出”,先不必管它。关键的一点是,对于“10月30日前合法经营主动退出者一律不予追究”这个“价码”,显有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在该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里面,对上述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经营娱乐场所,明确列出了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如此详尽的条文,湖北公安厅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拿来侃价、打折、半卖半送。
身为执法机构,不可能不懂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湖北公安厅的心情再急迫,也不能不顾甚至背离法制原则、法制精神去做事。国家标准频道认为,该查的就要查,该罚的就要罚:各地监管部门理当集中力量,深入调查,对本人及直系亲属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娱乐休闲场所的公安民警,分别情况,予以惩戒,无论情节轻重,必须退出多年来的非法所得;须动用组织手段,责令违规者从重要岗位上退下来。执法机构敬畏法律,执法人员尊重法律,由此而来的警察股东退出娱乐场所,才是公众可以接受、衷心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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