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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观点:“恶意欠薪罪”作用不容乐观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87    更新时间:20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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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广播网8月16日报道,现行《刑法》面临较为全面的修订,修订草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将“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写入其中。此修正草案将在本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将“恶意欠薪罪”写入《刑法》,人大代表、劳工专家以及公共舆论呼吁已久,认为它是解决当下普遍存在的“讨薪难”的急迫之举;尽管这中间一直存在法理上的争议,但总起来看,是赞成的声音大占上风,也更获得民意的支持。如今眼看“恶意欠薪罪”将成现实,人们理所当然难掩兴奋之情,但编者需要提醒的是,“恶意欠薪罪”之于解决“讨薪难”的作用可能并不会如人们所预想的那样乐观:

    首先, “可操作性”不强,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难以预测的特点,欠薪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或是对风险预计不足,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或是对某个项目判断失误,投资打了水漂;或是陷入“三角债”、“连环债”,造成资金周转不灵;或是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意拖欠……企业欠薪的性质是否属于恶意,较难认定。有些恶意欠薪的企业会通过转移账面资金等手段,来表示欠薪是因为资金不足,以逃脱恶意欠薪的罪名。

    其次,设立“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的企业主就要接受刑法的制裁。这会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断或面临困境,既不能解决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又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今后的发展。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要从根本上防止恶意欠薪,必须建立有效的劳动保障体系。比如,制定法律法规,劳动、工商、公安、财税、法院等部门联合组建企业欠薪受理机构。各企业以上一年度的产值或利润为基数,向欠薪受理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预防欠薪保证金。保证金由受理机构负责保管,统筹使用,在企业注销后退回。一旦企业欠薪,受理机构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并查实后,可用保证金向劳动者垫付工资,以避免因讨薪引起的恶性事件。 对恶意欠薪的企业,除了责令其限期向受理机构归还所垫付的工资,还要按照所拖欠工资的总额,加倍征收税款;欠薪逃匿的,查封、拍卖企业的设备和厂房等;确属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欠薪的,要将其列为帮扶对象,由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困难。此外,政府还应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发布欠薪企业的名单、被拖欠工资的人数及总额、欠薪性质、欠薪原因、处理结果等等,促使企业学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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