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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观察:中国式拆迁,物权法不敌拆迁条例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42    更新时间: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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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8月17日《燕赵晚报》报道,近日,黑龙江绥化市绥棱县居民潘立国在政府部门强拆自己的房屋时,和前来强拆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身体大面积烧伤,目前正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烧伤科接受治疗。潘立国的爱人找县信访办说明情况,希望解决医疗费问题,信访办答复称“如果不先把房子问题谈好,其他免谈”。而该县拆迁办王主任在回应强拆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时称,“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

    在这片土地上,每天都在上演着拆迁悲剧,日前昆明市市长“有些拆迁工作愧对百姓”的感喟,言犹在耳,此时传来绥化拆迁悲剧,不免令人产生只见黑色不见幽默之感。每次拆迁都是一面镜子,镜子中所映射的权力面孔如出一辙,但权力暴戾的细节却各有各有的猥琐。在征地、拆迁这种事上,一些地方官员的嚣张方式虽然不同,但嚣张的底气却都很充足。这其中,有直接在内部会议和文件上将拆迁对象当敌人对待的;有公开宣称“哪里的拆迁不死人”的;还有拆迁对象自焚身亡了,还不依不饶宣称对方是法盲的……身为建设局副局长兼拆迁办主任,镇定自若的说自己只懂拆迁法,强制拆迁并且造成了拆迁户的受伤住院,真是荒唐可笑。不知道这位威风凛凛的说自己不懂《物权法》的拆迁办主任何以底气十足?不知道这顶“乌纱帽”罩在不懂法的人头上会埋下多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据了解,《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由全国人大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11月1日实施,由国务院制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的原则,政府拆迁显然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即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强行拆除所有人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第39条和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等费用。而该规定在绥棱县却被视为一纸空文。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利为民所谋,是党中央倡导多年的崇高政治原则。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能通过对违法者的严厉惩罚、对利益受损者权益的强力维护而体现自己的尊严,停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不会发挥任何作用,更不会被人敬畏。因此,要让维权者相信法律,要让违法者敬畏法律,必须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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