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9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作了保护,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都属于违法行为。
重庆市的这些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的细化。专门制定《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其出发点无疑值得肯定。但这样的立法,明显忽略了法律的本义、作用和原则。至少按目前的中国国情,立法禁止家长看孩子手机短信,是法律越界,是对道德、情理的一次强制侵犯。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面前拥有完全的“隐私权”是不切实际的。比如现在的互联网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未成年人聊天、交友甚至网恋等情况非常普及,由此发生离家出走乃至上当受骗的情况屡见报端。家长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及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引导,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在编者看来,立法禁看孩子短信等个人信息没有必要。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与惩治一些对他人权益、对社会发展进步有危害的现象。这种现象的特征表现一是普遍存在,二是危害比较大。显然,家长偷看孩子短信,并不符合这两个特征。此外,立法禁看孩子短信没有实质性作用:其一是一些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法主张自身权益;其二是法律无法取证、认定家长的违法事实;其三是该如何惩治家长偷看孩子短信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一边规定了家长对于孩子的监护权,一边又规定家长不能这样,不能那样,事实上已经是在剥夺家长的监护权,这明显是法律的自相矛盾。 诚然,未成年人作为有自尊心的个体,理应有自己不受侵犯的个人空间,所以应当防止家长知情权的滥用,造成孩子的不愉快,甚至伤害孩子的感情和自尊心。但这可以通过有效地沟通等方式进行解决,而不是法律介入。立法禁看孩子短信等个人信息,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一个无用、无功的法律条文,有不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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