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伊利诺斯州州长于2010年7月22日签署通过了HB 5139号法案,从即日起禁止销售和分销新奇打火机。
根据该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伊利诺斯州以零售或为零售分销的方式销售新奇打火机,违反者每次被处于最多500美元的罚款,而且每一天的违规被视为单独一次违规。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过境该州的新奇打火机的运输,也不适用于为零售目的在离近公众的分销中心或仓库中存放新奇打火机。
该法中词语解释:
“新奇打火机”指专门用于点燃香烟、雪茄或烟斗的机械或电子设备,其外形类似卡通人物、玩具、枪、表、乐器、车辆、动物、食品或饮料,或类似的物品,或能发出音乐声,或闪亮,或有其它娱乐特征;它可以使用任何燃料,包括丁烷、异丁烯或液体燃料。
不过,“新奇打火机”的范围不包括:
1980年1月1日前生产的打火机;
无法填加燃料,或者缺少产生燃烧或火焰的必要;
专门用于点燃火炉、木炭或燃气烤架的机械或电子设备;
印有或装饰有标志、标签、贴花、艺术作品,或带有热收缩套的标准一次性打火机和可充气打火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