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9日,美国马萨诸塞州州长签署通过法案(House No. 4369),使之成为法律,使马萨诸塞州成为继伊利诺斯州(参见Intertek最新消息CN-418)之后美国第二个禁止销售或分销新奇打火机的州。
根据该法律,任何人不得在马萨诸塞州生产、供销、销售、交换、派送、存储或运输任何新奇打火机,违者将被处于5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新奇打火机”指设计生产目的为产生火焰点燃香烟、雪茄或烟斗的机械或电子设备,并且由于其除产生火焰之外的物理或声音特性,可以合理预测该打火机可能吸引10岁以下儿童,包括但不限于类似卡通人物、玩具、枪、表、乐器、车辆、动物、饮料、运动器械,或能发出音乐声,或闪亮的打火机。
但是,法规管制的产品范围不包括:
1980年1月1日前生产,并且在收藏行业被视为可收藏品的打火机;
印有或装饰有标志、标签、贴花或艺术作品,或带有热收缩套,并且没有这些装饰品则不像新奇打火机的一次性打火机和可充燃料打火机;
并非在马萨诸塞州销售或使用的新奇打火机的州际运输,以及州际商业贸易中的暂时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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