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国家安监总局8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矿工有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
国家安监局这份公共政策征求意见,其用意是把矿工安危与领导身家“捆绑”一起,“一生俱生,一死俱死”,唯此,才会令矿山企业领导层对安全引起重视,并因此加大安全投入。从初衷讲,这确实是个好办法,一方面体现了生命的同等性,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制度上的强制。然而,仔细品味这项矿工权利,却觉得这项新政策却好似“镜花水月”,看上去很美,却摸不到、够不着,徒有虚名。换句话讲,这个权利现在对矿工而言,恐怕是脱离实际的。
在现实劳资地位不平等和工会组织形同虚设的语境下,一线工人的声音很容易被忽视,权利很容易被剥夺。倘若让矿工来监督矿工领导,行使“领导不下井,我也不下井”的权利,明显过于天真。可以想见的是,如果矿领导对此不理会,矿工又能奈何?是扣矿领导的工资,还是罢免矿领导的职务?恐怕这个选择题目,根本没有选项。否则,倒有砸自己饭碗的可能。
事实上,国务院五年前就要求矿领导原则上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四次,有的省份也曾出台类似规定,要求所有的矿企领导要井下带班跟班作业,但是这一规定在各地并没有执行到位,落实情况并不是太好。究其原因,这项制度的监督措施没有到位,也难以到位,主要依靠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自觉自为,造成“领导带班制度”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抵消,或者在现实中被异化。所以,对于此次的《暂行规定》,也面临被虚置的厄运。尽管法律和制度可以赋予底层工人更多的权利,但却没有给予其相应的“尚方宝剑”,没有必要的权力做保障,这种权利就只是“纸上的东西”。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赋予矿工不必下井的权利,就必须给予其必要的权力保障。一方面,工会组织要真正发挥作用,能够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充分发挥调节器和润滑剂的功能,切实为工人维权;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更为严密的保障措施,保证相关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因此,强而有力的外部监督又极为重要,这也是保证在劳资博弈中,工人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第三,就是必须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用法律的刚性,保障制度的落实。否则,此规定就只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只能成为“茶杯里的风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