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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析:“扫黄家书”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亵渎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92    更新时间:2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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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日报》9月6日报道,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办法。“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同时,信内还提醒,从事这一职业“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
  
  警方显然对自己的做法有着“人性化”的自信,表示信中的措辞很婉转,不会挑得太明。不过,除非是对社会一无所知之人,否则都会很清楚地从信中知道自己的家属在干什么。但是,这种急不择路的“从源头上杜绝卖淫活动”的扫黄方式,其自身已经“误入歧途”。从法律与人性理念来看,“扫黄家书”都存在着明显的瑕疵。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警方执法办案必须用证据说话。“非正规的休闲店百分之九十九涉黄”,这只是祥符派出所民警的经验判断。即便事实真的如此,也需要有力的办案证据来支持这一判断。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警方单方面作出了法律上的“发廊女必然等同于小姐”事实判断,并以国家强制机关的名义进行定性,哪怕这个定性是“婉转”的,这一“法律文书”只是一封信,都有悖于法律精神。与此同时,不征得“发廊女”本人同意就向其家属发告知信,更是警方对权力的滥用。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非正规的美容美发店,自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甚至取缔,但不可以将在其中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打上“涉黄”的标签。如此无疑将会误伤许多人,加重社会对这个行业的歧视。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机关的天职,不羞辱人是公权力行使的底线,执法者要在每一个细节上慎重行使权力,不可越雷池哪怕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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