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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标准的“药妆”,白花冤枉钱!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54    更新时间:20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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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来,“药妆”红遍大江南北,无数爱美的女士为之大挥血汗。“药妆让我有一种安全感,在药店里出售的化妆品,感觉上总会有安全保障吧”,在外企工作的一名资深“药妆”使用者蓝小姐如此说道:
    据市场数据显示,在上海,传统药店变身药妆店的趋势已越发明显,无论是连锁药店还是单体店,设立药妆专柜的越来越多。无论是药企、本土日化企业,还是外资日化企业,都对“药妆”这块“奶酪”产生了巨大兴趣。“药妆将成为中国化妆品增长最快的领域”等观点,已成为多数业内人士的共识。
    “药妆”虽然如此火爆,但因标准缺失所带来的市场监管难题,困扰着消费者!“药妆”到底是药还是化妆品?“药妆”的功效究竟如何?是否有副作用,适合的人群又是哪些?实际上,在目前的制度下,消费者根本无法知晓,政府监管部门也无从监管。国家标准频道应尽快厘清“药妆”的概念与定义,出台相关标准,只有如此,才能避免陷入类似保健品市场曾经出现的状况。

●“药妆”一词之前世今生
    走进“药妆”的护肤品销售柜台,一款护肤品产品的说明书上,如此写到:“精工萃取纯天然珍珠粉、桃仁、当归、柿叶等精华”,具有祛黑头、治痘、美白、抗皱等功效;另一款广州产的护肤品产品在成分一栏中写有紫苏、山楂、杏仁、甘草等中草药原材料的名字,宣传资料上称,这款“药妆”能解决所有的皮肤问题。
    对此,在采访过一家药店的两位“药妆”店员后,编者发现,关于“什么是药妆”,她们的回答也是自相矛盾。一个店员说:“药妆是在化妆品里添了药,能够保障用的人不过敏。”另一个店员则说:“药妆里面绝对没有药,使用者绝对不会过敏。”
    “很多企业只是在炒作概念”,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杨志刚指出,“药妆”这个概念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欧美,被业界解释为“介于化妆品与药品之间的功能性产品”,是由皮肤学专家从皮肤结构、皮肤改良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高效性和高安全性为目标,并以药品的标准生产的一类护肤品,消费者应去药店购买、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与中国的混乱经营相异,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药妆”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化妆品,必须在药店销售,必须完全公开配方,所有有效成分及安全性须经医学文献和皮肤科临床测试证明,且不含公认的致敏源。在一些国家,“药妆”多由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美国每年的“药妆”类产品销售额达10亿多美元,约有3000多万人在使用“药妆”类的脸部保养品。国外“药妆”流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外皮肤科是所有门诊中费用最高的。

●“药妆”市场之问题重重
    据了解,目前,国内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与“药妆”概念稍有类似的是“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它主要分为美白、祛斑、生发、防晒等九类,有带“特”字的卫生许可证号。而相关部门的检测要求,目前也大多停留在毒性检测阶段,并没有相关的功能性和成分测试标准以及认证。
    国家标准缺失,造成对“药妆”功效、副作用、适合人群等关键指标,消费者根本无法知晓,一切只能听凭“药妆”柜台里的销售员随便忽悠。
    此外,据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现在的“药妆”实际上是日化品牌销售的场地转移,没有教育培训,更没有市场管理。事实上,原来生产化妆品的生产者对“药妆”非常陌生,根本不具备规范化生产的能力,而意欲进军“药妆”市场的药品生产企业,又不懂得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
    而美国,凡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认为是含有药物成分的化妆品都属于“药妆”产品,必须由药店销售。对于介于药品和美容品之间的“药妆”,FDA规定,去头皮屑的洗发精、防蛀牙的含氟化物牙膏和有助睡眠功效的芳香油等,既是美容品也是药品,这样的产品既要符合药品的规定,也应该符合化妆品的有关规定。

    编者查阅相关标准后发现,目前我国只存在对“药品”和“化妆品”的定义,并没有关于“药妆”这一词汇的专门解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化妆品在包装和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适应症、不得宣传产品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从标准的角度说,药品有“国药准字”,保健品有“国食健字”,化妆品有“卫妆准字”,而“药妆”的标准是什么?目前仅有“卫妆特字”号的特殊效用化妆品,与“药妆”的概念较为接近。因此,对于处在“灰色地带”的药妆商品来说,其法律地位、认证程序、执行标准都处于真空状态。
    标准的缺失,也让市场监管者犯难。上海市食药监管所所长顾振华直言:“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存在既是药又是化妆品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管理条例已近30年未做修改,新兴的“药妆”自然成为市场监管的盲点、空白点。新兴的“药妆”市场有点像前些年的保健食品市场,由于法律监管不到位,导致市场混乱,直到消费者怨声载道后,政府部门才开始治理,可这时已经积重难返,这样的教训应当汲取。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只有给“药妆”制定合法的标准,有了清晰的标准,才能厘清市场混乱的根源。只有了标准规范,才有机构能够行使标准的规范、认证等职能。此外,编者认为:“药妆”其实只是一种产品推广上的理念。既然,在产品销售前,需要通过相关测试,那就应该归于药品一类,就存在副作用之说。因此,对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就应该格外的注意。唯有如此,标准才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成为社会安全保障的真正“标准”。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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