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有关空置房的调查正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个试点城市全面展开。但是,在“什么是空置房”这样一个认定标准的最基本的问题上,竟然是说法迥异。
据《东方早报》报道,在北京市统计局8月进行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入住情况调查”中,确定的空置标准为:最近连续半年(2010年2月20日后)无人居住。而在上海静安区此前进行的空置房调查中,“空置住房”的定义为“以2010年6月30日为时点,在居住类住房中,可供使用而未使用的住房”,前提是房屋已经出售。然而,北京统计局称北京市并没有对空置标准进行界定。在统计方法和渠道上,上海采取的是水表加物业认定,北京则通过小区物业的渠道。而此前国家统计局所称的和人口普查相结合的调查渠道,还尚未见诸报道。另外,各个城市设计的调查表格的名称和内容甚至也不一样。
从空置房认定标准到调查渠道乃至调查内容的不统一,这样各城市最终得出的数据也就不具备可比性,在此基础上也难以形成一个能够反映总体情况的住房空置率。如此,又怎么能够给宏观经济决策提供科学而准确的数据支持?
尽管空置房调查尚在起步阶段,对空置房的定义尚无统一标准,但在这方面并非毫无经验可以借鉴,因为掌握和发布住房空置率是不少国家政府的惯例。有的国家每个季度都会发布住房空置率数据,只要房子在调查时无人居住,就认定为空置房,除非房主能够证明被调查的房子是自己唯一的常住房。有的国家规定,闲置6星期以上的房屋就算空置房。如此简单明了的空置房认定办法,人家实行了几十年,有效抑制了房屋空置率。
这些对于统计部门来说,不应该不知道。而现在各地的试点所表现出来的各自为政等情况表明,调查住房空置率之难不在各种客观因素,而在统计部门的低效。现在,固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开展的住房空置率调查是以“试点”的名义进行,不过,“试点”工作本身应该有统一部署、统一安排,而不是彻底放权,让各地自行其是。“试点”调查乱象意味着,正式的住房空置率调查仍未开始,公众和决策部门要看到真实而准确的空置率,仍然需要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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