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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滞后,河豚让人望而却步!
作者:苏白的白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频道    点击数:3069    更新时间: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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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正是中秋、国庆期间,也是人们大量购买海产品送礼的黄金时间,但海产品安全也是人们最担心的一个问题,也许在不经意间你已吃到了有毒致癌海产品。近日,广西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查获一个非法加工国家明文禁止的河豚鱼工场,当场查扣河豚鱼、半成品河豚鱼、干制河豚鱼饼约5吨。以及用于生产加工河豚鱼、黄鳝的普必磷、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滑石粉及山梨酸钾等化工原料一批。

    此次北海查获的非法加工河豚鱼工场,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手续,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等有关手续,加工国家明文禁止的河豚鱼,同时涉嫌乱添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物质及国家命令禁止的产品。那么,河豚到底能不能出售呢?我国相关标准对其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

    ●小小河豚,毒性不小!

    河豚肉质鲜美柔嫩无比,自古就有“食得一口河豚肉,从此不闻天下鱼”的说法。但是,河豚鱼却含有河豚毒素和河豚酸,这是两种毒性极强的物质。该毒素主要存在于河豚鱼的卵巢、肝脏、肾脏、皮肤、血液及眼球中,人畜误食后均能致死,潜伏期一般是10分钟至3小时,致死时间最快是食后1.5小时。河豚鱼属于《食品卫生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我国沿海地区大都规定河豚鱼不得在市场上销售鲜品,一般都要经过加工成盐干品,去头、去皮、去脏,也有去脏而带头带皮加工的。但后种加工必须在晒干过伏后方能出售,以免造成危险。我国对于河豚鱼中毒目前尚无特效解毒剂,发生中毒以后应立即将病人送往医院抢救,尽快使毒物排出,并对症治疗。

    ●河豚禁令,形同虚设!

    我国早在1990年颁布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标准中,第三条第二项就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销毁。1997年,卫生部再次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的通知》,重申河豚鱼有剧毒,卫生部负责对河豚鱼加工经营的卫生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把住河豚鱼源头,严防河豚鱼流入市场。

    但是,河豚始终拥有极大的市场需求和消费氛围,政府部门的禁食令犹如一纸空文,流入餐馆的河豚鱼依然是越来越多。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只要有人举报,或在检查时碰到违法情况,工商部门都会严格查处,可是查处的效果很难显现。据了解,目前工商执法的标准是,只要经营者有水产养殖证,养殖河豚鱼就可以卖。近年来河豚鱼的养殖技术日趋成熟,养殖河豚鱼的人越来越多,海洋与渔业局认为这是农民致富的一条好出路,大量发放水产养殖证。如此一来,自然造成河豚鱼大量流入市场与国家标准违背的现象。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要想解决河豚年年禁食、年年禁而大食问题,无论是满足人们食用河豚的“口福”需要,还是发展大有可为的河豚产业,“河豚现象”都不能用简单的禁食法来“一禁了之”,而应该变堵为疏,变禁为导。

    ●标准滞后,亟待改革!

    相关专家表示,现行的《水产品管理办法》在出台时还没有人工养殖的河豚出现,且那时野生的河豚都是有毒的,所以当时规定严禁河豚鱼进入市场是有道理的。但是现在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的需求,人工养殖的河豚鱼大量出现,现在再看《办法》确实已经过时了,不能适应现行的水产品市场。
 
    据了解,近几年来人工河豚的养殖突破了很多障碍,特别是“技术”,中毒的现象越来越少了。一般在正规饭店吃河豚的都不会出事,真正出事的多数是“误食”,或市民自己买回家但不会清洗,特别是内脏等毒性大的部分没有去除。因此,有专家建议,对于河豚应该进行有条件、分地区的有限开禁!这样,既使消费者享了口服,又可以带动地方经济、农民致富,可谓一举多得!

    国家标准频道也认为,适当修订食品卫生法和《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由政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同时协调,从养殖、生产、销售几个环节同时入手,让河豚鱼安全地进入市场。只有如此,河豚才不至于在“禁”与“食”的夹缝中游走,政府部门也才会避免执法不见效果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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