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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呼唤标准的“马德里宣言”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82    更新时间: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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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0月10日是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我国首部有关“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的分析报告发布。报告指出,目前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强制收治没有门槛、与国际标准不符”等缺陷,并呼吁建立出台《精神卫生法》。

  报告指出,一方面,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时常被侵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的治疗带来的痛苦。这种“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情况导致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的浪费,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激化社会冲突,导致社会不和谐。
  
    根据卫生部2007年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精神疾病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包括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这意味着这400多种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强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经诊断的人,其实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强制收治的对象。

    由于卫生系统收治标准过低、范围过宽,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医院无须事先见过当事人,无须事先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无须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医院就可以把人强行收治起来。“在我国,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都可以被收治。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报告执笔人、深圳律师黄雪涛说,“这种收治方式与绑架无异。”
  
    编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目前我国现行精神卫生制度,只有地方上的《精神卫生条例》,2009年出台《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至今没有立法。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即是说,精神病收治问题的确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精神病收治问题的背后,一方面是精神病患者家属承担了对精神病患者过多的责任,拥有过大的权利,使得患者家属或者被患者拖累,或者对患者权益任意侵害。这种状况又与社会冷漠、公共投入不足有关。另一方面,医生的权力过大,却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导致了精神病医学被滥用。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落实好精神病人的诉权,以免被监护人或者医院任意摆布。因此,国标网呼吁尽快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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