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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两年工资!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86    更新时间: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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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人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历经15年,经过4次审议,从原来的35条到修改后的42条,从原来的4000多字增加到现在的6000多字,新《国家赔偿法》终于在民众的千呼万唤下出台,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在行政追偿上,草案规定,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在刑事追偿上,草案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其实,向责任人追偿,并不算新鲜,《国家赔偿法》早有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公众对其关注和认知较少,并未深入研究,导致法律中没有任何程序立法来保障实施。导致这么多年来,从未见过对公务员实行追偿。行政、刑事赔偿责任归于国家,反而放纵公务员恣意行政,从而,让纳税人的权利受损。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出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对落实事故责任的具体赔偿能起到规范性基础作用,但是向责任人的追偿,绝不能在落实中演变为“摆设”。由于长时间不承认公务员具有独立的行政赔偿义务主体资格,导致每次出了事,责任人以此为“挡箭牌”频繁的逃避法律的制裁。尽管,要改变责任人追偿的现状,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来适应、调整,但是,比起警示勤能、遏制滥权,如何尽快的制度落实,有效的与幕后的权利、权益相抗衡,都比时间的“借口”来的重要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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