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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5〕443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网    点击数:2121    更新时间:20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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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促进城市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并规范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我局结合目前各地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情况,组织起草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05年8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局。

  联系人:污染控制司钟斌,杜科雄

  联系电话:(010)66556256,66556257

  传真:(010)66556252

  附件:1.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起草说明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固体废物 信息发布 函

    附件一: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附件二: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编制说明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已于2004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固体法》增加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制度,其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该制度是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空气环境质量日报、水环境质量周报后的又一项面向社会公开的重要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固体法》,指导并规范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编制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在征求部分省市环保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导则》(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目的

  编制《导则》的目的一是贯彻落实《固体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制度,促进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二是指导、规范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行为,统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内容和指标;三是通过推动信息公开工作,体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展,争取社会各界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开展。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编制原则

  在《导则》的编制工作中,特别是在信息发布内容的选择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修订《固体法》的精神和各项制度

  修订后的《固体法》对原有的制度和措施做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并增加了许多重要内容。信息发布工作应充分体现修订《固体法》的精神和各项制度。

  如《固体法》对非传统的产品类废弃物提出了强制回收制度、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提出了防治要求。为此,《导则》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发布本市农村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情况,并鼓励发布关于非传统的产品类废物(如电子废弃物、废弃铅酸电池、废弃轮胎等)等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信息。

  (二)体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导则》体现对危险废物实行“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管理的原则。不仅要求发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的信息,还要求发布危险废物转移的信息。

  (三)促进相关污染防治工作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在一部分城市已经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随着全国各大中城市污水处理场的建设和投入运行,这一问题将日益突出。

  《导则》要求发布关于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污染防治的有关信息,将同时促进城市污水和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发展。

  (四)体现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各城市发展不平衡,各地工作基础不一样。因此,《导则》的编制体现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在发布形式上,要求发布独立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同时规定,尚不具备条件发布独立信息的城市,可以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发布有关信息。

  在发布内容选择上,分为必发布信息和鼓励发布信息。这样,不论城市基础工作如何,均可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发布工作并逐步完善。

  在信息采集上,《导则》规定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并突出了排污申报信息的作用;统计信息和排污申报信息没有的,可采用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调查的信息或其他可靠信息来源。只要不涉及保密的内容,都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导则主要内容

  《导则》包括:1.依据与适用范围;2.目的和基本原则;3.信息发布城市;4.信息发布机构;5.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6.信息发布形式;7.信息采集;8.信息发布的内容;及附录。

  《导则》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数据型,如产生量、转移量、利用和处置量等;另一类是管理型,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状况;促进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本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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