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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终于有了“国家标准”!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88    更新时间: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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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在其网站上,就公安部、卫生部组织起草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就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执法及医务人员任职资格均做出明确规定。
●“吸毒成瘾”的标准认定
    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毒医师”的标准认定
    据《办法》十四条规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标准的“戒毒药物和例行检查”
    《办法》第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第十八条 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对该《办法》的颁布,公众可于2010年11月4日之前提出反馈意见。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的出台,扭转了过去一味以“被告自由裁量权”的被动局面。因为“海洛因”是一种常用成瘾、极难戒除的毒品,目前,虽然没有更好的办法对原告“吸毒成瘾程度、戒除毒瘾难度”进行判断,但认定标准的统一将降低了实际纠纷的难度。只要公安机关及相关戒毒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就可以依法应予实行。
    对于《办法》,编者认为:除了对吸毒成瘾、医疗人员等的标准认定,对操作环节及程序应该更加细致全面些。对公务单位内部的操作流程应该进行详细的规范,不应如此这般笼统。唯有确切的法律程序、环节的运用,才能真正将《办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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