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22号
关于2010年全国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全国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抽查依据GB/T22199-2008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和《2010年全国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对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志、外形尺寸、2hr容量、-15℃低温容量、大电流放电特性、过放电、充电接受能力、耐振动能力、开闭阀能力、安全性、防爆能力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共抽查了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等全国17个省(直辖市)501家企业生产的504批次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产品,其中,458家企业的461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批次抽样合格率为91.5%。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全国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全国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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