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青年小吴(化名)因体检查出“HIV-抗体阳性”(艾滋病毒感染),被安徽省安庆市直学校拒绝聘用。他选择了上诉维权,该案被称为“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一审以小吴败诉告终。安庆教育局拒绝小吴的理由是,他们的公务员招考明确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2004年国务院和人社部联合下发的此标准第十八条中规定“艾滋病,不合格”。因此,小吴经体检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法院认为,被告安庆市教育局、人社局依据《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并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行政,并无不当。
这是一场耐人寻味的判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相较而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行政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国家法律。从法律的地位来看,后者重于前者,前者应服从于后者。从更大范围看,目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相关的条款中,都对艾滋病患者都有明显的歧视条款,即规定不得录用HIV携带者和患者,这显然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悖的,是以下位法对抗上位法或以行政规定对抗法律。行政规定对抗国家法律,下违法违抗上位法,且这些不合法的对抗居然会通行无阻,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为什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会受到普遍歧视,为什么国家一方面立法消除艾滋病歧视,另一方面又“身先士卒”,拒绝艾滋病毒携带者就业,沦为说大话的“嘴子”?国家标准频道认为,根源还在于社会各方面,甚至包括医疗和卫生部门对艾滋病的不了解,对防控艾滋病知识的传播不力,当然还有根深蒂固的对性传播疾病的鄙视。
众所周知,艾滋病通过几种渠道传播,一是医源性感染,包括输血和各种侵入性医疗手段;二是母婴传播;三是性传播;四是吸毒,主要是通过共用针头传染。尽管性传播只是艾滋病传播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地经性传播艾滋病的比例各有不同,但一提到艾滋病,相当多的人都会把患者与不洁的性行为或淫乱联系在一起,因而认为这是一种“脏病”,在心理上早已把患者和病毒携带者打入另册。这其实在社会心理上已经造成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的歧视。
事实上,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告诉人们,艾滋病病毒是一种非常脆弱的病毒,对热和干燥十分敏感,只能在液体中存在。即使HIV经唾沫进入口中,也会被胃酸杀死。而且,即使蚊子叮咬过艾滋病病人的血,也根本不可能传播艾滋病。所以,正常人与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共同工作和生活,包括共同进餐都不会染上艾滋病,只是共用牙刷、剃须刀、刮胡刀有可能感染HIV,但前提是,正常人的皮肤和黏膜有破损。因此,只要注意,这种途径染上HIV的可能性较小。 正是歧视和耻辱带来的恐惧,阻碍着公众获取艾滋病相关信息、进行艾滋病检测或寻求治疗。由于不能得到相关的信息和得不到检查和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会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有意无意地扩大艾滋病的传染。因此, 减少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是确保战胜艾滋病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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