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0]20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51-2010。其中,同意将第3.0.9、4.1.3、4.2.3、5.2.6、6.1.8、7.1.7、8.1.8、9.5.5、10.2.4、10.3.4、13.1.4、13.3.3 、13.4.1、14.1.5、14.3.2、14.3.5、14.4.2、14.4.6、14.5.2、15.3.6、15.3.9、15.3.10 、15.5.4、17.1.1、17.1.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成品住宅
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3.0.9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成品住宅不得投入使用。
4.1.3 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2.3 防水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开裂现象。
5.2.6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免抹灰顶棚宜柔性腻子刮平,应无粉化、开裂。
6.1.8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的龙骨上。
7.1.7 轻质隔断与顶棚或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有防开裂措施。
8.1.8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9.5.5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0.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0.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3.1.4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13.3.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13.4.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14.1.5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4.3.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4.3.5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4.4.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4.4.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4.5.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15.3.6 金属和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壁厚与强度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无规定时,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执行。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15.3.9 在风(水)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15.3.10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15.5.4 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7.1.1 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17.1.4 燃气室内工程所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者不得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