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0]20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52-2010。其中,同意将第3.3.8、3.3.9、3.5.4、4.6.2、6.1.1(1)、6.1.1(4)、6.1.3(5)、6.2.2、6.3.3、6.5.2(3)、6.8.3(4)、6.9.2(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成品
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3.8 装修工程必须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3.9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破坏房屋保温、隔热构造和建筑主体结构。
3.5.4 样板房和材料、部品和设备样品应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和装修质量,应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部品、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之一。不属于交房标准的部品样板应予以标示。样板房或材料、部品和设备样品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30日内不应拆除。
4.6.2 装饰装修设计不应破坏原有墙地面保温等节能构造层。
6.1.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防火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的规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进入施工现场具有防火设计要求的装修材料应核查,并按消防管理要求复检,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应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4 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应存档。
6.1.3 施工现场防火及消防设施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施工现场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动用电气焊时,必须有效隔离并及时清除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和配备灭火器材控制焊渣的燃烧性。
6.2.2 当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见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人造木板使用总面积大于500m2时,进场必须复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6.3.3 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6.5.2 吊顶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6.8.3 细部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扶手、护栏的高度、栏杆间距和制作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9.2 墙面铺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厚质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