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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标准下的“大义灭亲”VS“亲亲相隐”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61    更新时间: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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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从宽处罚幅度等。最高法对捆绑“送子归案”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肯定和鼓励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在量刑时一般应对嫌犯从轻处罚。但,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告发亲友的“大义灭亲”恰与“亲亲相隐”背道而驰。

    为什么会有鼓励“大义灭亲”这样的立法举动?显而易见,是为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破案率,但是“大义灭亲”的行为,会对亲情伦理造成伤害,这是必然的。据武汉市公安局1997年对连续三年所抓获的越狱逃犯的调查显示:81.5%的逃犯都被窝藏过。一位母亲因藏匿自己犯罪的儿子被捕入狱,在狱中,当记者采访到她时,她还这样说:“我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由此可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亲亲相隐”大于“大义灭亲”,即“情”远远超越于“法”,尤其是在直系亲属之间。

  2003年《北京晚报》有这样一则案例:出身河南农村的少年张鸿雁,辍学打工供哥哥上学。为了给哥哥筹措上大学的报名费铤而走险,偷了舍友的4万块钱。警方接到报案后,找到正在上海上学的哥哥张洪涛,要他协助抓捕自己的弟弟。于是张洪涛联系到张鸿雁并将他骗到了上海,使张鸿雁被提前埋伏的警察抓获。这件事在当时同样引发了极大的关注。有人说,哥哥完全可以不与警察合作,另寻机会劝弟弟把钱偷偷地送回去。还有人说,劝弟弟投案自首也比把弟弟骗来让警察逮捕归案好,起码量刑要轻。不论如何,在这里,情与法也产生了冲突。

    某门户网站的一项调查表明,有26.2%的人表示支持“大义灭亲”,认为能降低执法成本,是法治观念的进步;但高达55.4%的人表示反对,认为会冲击传统上的家庭观念,加剧社会对传统道德的漠视。更有网友讥讽说,大义灭亲的着重点恐怕不在“亲”,而在“灭”。

    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尤其反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他的理由是;背叛、出卖,是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

    国家标准频道也认为,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对这种亲情间的行为也进行惩罚,未必能对社会起到警戒作用。惩罚面太广,势必树敌太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关键问题是要做好“亲亲相隐”和法律的衔接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很多国家法律当中的容隐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容隐,顾名思义,容,容许、允许,隐,隐瞒、隐匿,就是允许至亲之间对犯罪行为隐瞒不报。有法律学者认为体现了法对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是伦理与法律的完美结合。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在我国早日建立并完善容隐制度,必将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妥善处理“情”与“法”、“仁”与“义”的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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