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着重讨论技术标准的垄断性,分析了其具体表现形式;探讨并给出了不同行业间实施技术标准的融合、相互借鉴的建议。 关键词:技术标准 垄断性 标准融合
前言
日本学者将“技术标准”定义为:“为了预先减少人们之间或技术之间重复活动的不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而共同自愿接受”的规则。技术标准管理的实质和核心是技术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由于技术专利具有地域性和排他性,一旦这些技术专利进入技术标准行列并得到一定的普及,就会促成垄断,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此技术标准的产品,从而达到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
1 技术标准的含义及其行业垄断性分析
1.1 技术标准的含义
从宏观的层面上分析,本文所要讨论的技术标准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1 技术标准是一种统一的技术规范
1974年,由桑德斯撰写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出版的《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一书,提出了标准化的7项原理,对标准化的目的、作用和制定、修订、实施都做了科学的总结。桑德斯在其7项原理中提到:标准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只有所有参与者相互协作使社会广泛接受标准并予以实施,该标准才有价值。在制定标准时,最基本的活动是选择以及将其固定化。
1.1.2 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的依据性技术文件
技术标准是由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的技术准则。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和信息上的优势,他们编制的标准为工程建设提供了客观的指南和导向,从而保证了工程建设活动的科学、有序、合理、规范和安全。
1.1.3 技术标准是一种能够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准则
通过确定技术原则、选择技术方案并制定标准,可以使工程建设在保证质量的同时降低造价,节约资源和能源。
1.1.4 技术标准是一系列能够促进技术进步的技术方案
标准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技术优化的过程。一些零散的技术不一定是最高水平,但是将所有的相关技术整合起来形成的技术标准体系,其水平将达到最优。技术标准化的过程就是在众多的专利技术中优选出最实用、成本最低,又最能代表一定先进程度的技术。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促进了行业的技术进步。
1.2 技术标准的行业垄断性分析
1.2.1 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
a.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是指标准化组织或标准的发起人,为了便于将来推广标准和豁免自己的责任,要求标准提案人在将拥有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技术纳入标准之前,必须披露该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甚至要求必须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在标准建立后,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或无偿许可的声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要求专利、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授权的声明都必须在标准制定之前尽早披露出来,以避免将来标准设定后出现众多的专利权人来主张权利,以期获得垄断利益,使得标准无法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它还意味着标准工作组成员可以与专利的持有人,就合理的专利价格进行协商。
b. 拒绝许可 在法定标准设定的过程中,当某一个或某几个专利权是标准建立的必要专利,其无法用其他技术来替代的时候,如果专利权持有人拒绝向标准化组织进行专利许可,则会直接导致技术标准无法设立。
c. 企业联盟形成的集体协调 企业联盟事实标准是最为严重的垄断性技术标准,其特征为多个企业联合起来把各自的知识产权相结合,使其成为一个整体而形成某个领域的事实标准,结成用于限制竞争目的的卡特尔协议而形成垄断。同时,不仅仅标准制定组织的整体可能通过联合行为限制竞争,标准组织内部成员也可能为了一己私念,单独实施限制竞争行为。
1.2.2 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
a.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该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歧视性定价和拒绝许可。 a)歧视性定价 在高新技术领域,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大型跨国公司之间,往往通过产业联盟的形式将本身所拥有的专利整合,形成该行业的事实标准,来制定游戏规则,排挤竞争对手,获取垄断利润。 b)拒绝许可 著名的思科诉华为案就是一个例子。思科在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其所具有的龙头老大的地位,加之其对拥有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不授权给任何其他企业,造成了用户严重依赖单一供应商的局面,人为地阻止了不同企业设备的互联互通,形成了技术壁垒,这与通信产品的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是相冲突的。
b. 横向协议限制竞争 技术标准的许可模式可以是单一的技术标准许可模式,即某一企业形成的事实标准的许可。但事实上,随着技术的进步,某一个公司完全垄断一项产品全部核心技术的可能性越来越低,更多的是几个大公司共同拥有制造某一项产品的系列核心技术。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模式因此应运而生。这种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可以使用其他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我们也可以称为横向协议、水平协议。
c. 标准化的技术贸易壁垒 技术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阻碍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技术性措施,具体表现为苛刻的技术标准、严格的认证制度、繁琐的检验检疫程序等。
2 解决各行业技术标准垄断性的建议
从前面的具体讨论以及实例的综合分析来看,社会各个领域的运转和发展都离不开技术标准,而它们之间的冲突似乎也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去寻求一种冲突的解决方法就是我们下面需要讨论的问题。本文中提出以下几种可能提高各行业技术标准融合,并促进其相互发展的策略。
2.1 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IP)政策
技术标准的实质是一个包含有许多技术许可的技术综合体,其中不乏相关技术的专利。为此,标准组织总是希望标准体系的成员能够愿意在合理、公平和非歧视的条件下,将相应的专利技术许可给标准体系,组建技术标准体系的必要专利集合体。
标准组织会规定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义务。150 和ITU 等国际标准组织都有类似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也规定了相关的制度。在发现或得到报告有一个可能会成为标准体系中“必要专利”的情况下,我国的标准化主管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安排专家技术评估小组进行一次及时详细的调查,弄清楚该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成为“必要的”。
假如遇到成员拒绝许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重新审查这项专利的必要程度,并通过寻求一种替代的技术来满足标准体系要求。该替代技术必须符合:(1)不被那项知识产权所涵盖;(2)满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再进行一次表决,以确认标准体系是否真正需要此项专利,如投票通过,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如未通过,则不在技术标准中设立此项技术。
2.2 强制许可制度
技术标准所涉及的专利法是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法律,但是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第31条规定了,“授予权利的例外”,可以作为解决冲突的一种手段。这个例外就是强制许可制度,行业中技术标准专利权人利用专利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的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二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技术标准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主要适用于第一和第三种情形。
2.3 技术标准中的专利联营
专利联营(patent pool) 是一种“合法”的联营方式,即签订一定形式的协议,相互许可对方优惠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而对外则共同许可第三方使用这些专利技术。由于标准是建立在各方协商的基础之上的,在制定标准时,各方专利权人完全可以建议将相关的专利技术都纳入该标准体系之下。而出于促进技术进步、顺利达成标准的目的,标准化组织一般都会采纳该种建议,从而使各项互补性专利通过标准联系在一起,达到专利联营的效果。
3 结语
技术标准和专利权的关系是在不断地平衡中不断发展。同时技术标准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壁垒,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当这种壁垒极大地限制了国家间的竞争与合作时,也要受到反垄断审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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