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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在标准中公平的被治疗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80    更新时间:2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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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消息,昨日发布的“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中称,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就在发布此则消息同时,一条“卫生所违规查乙肝致3人遭企业拒录被罚2千元”的消息发布。这一正一反,在两会前“反抗乙肝歧视”的舆论之火上凭添了把“柴火”,让争论升级。
    据了解2010年7月,郑州宇通公司在应届生入职体检中,安排入职者到自己内部卫生所体检,并抽取血液进行乙肝化验。随后,有三人被宇通公司以乙肝阳性为由解除了三方就业协议。而宇通卫生所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体检资质,随意为用人单位提供健康检测服务,明显违规。因此,管城区卫生局向宇通卫生所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宇通卫生所警告并处以2000元行政处罚。

    同样是乙肝,那为何一个法律允许,一个却被罚呢?在编者看来,这一正一反恰是标准治乱下的成果所在。乙肝易传播、危害大的特殊性,人尽皆知。疾病可以治疗,但因此引发的社会歧视要“治疗”则不是那么简单的。我们反对乙肝体检,反的不是乙肝这一种疾病,确是不公平的社会心理氛围。在认知了这一点下,很多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对疾病的限制就变得水到渠成,当然包括岗位入职体检和岗位需求的匹配。
    据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而采血员、特警和民航空勤人员划出的事实,法律事实清楚、申请过程合法,此规定理所当然的合情合理、为法律所认可。
    对被罚的宇通卫生所,编者只能说一句“活该”!且不论岗位是否需要就将三位入职者刚在门外是否公正,单就没有体检资质就开展入职健康体检,就不行!据2009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就已明确开展健康体检机构的执业条件、执业规则等。规定将健康体检界定为一种医疗行为,任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体检活动。而现实中还知法犯法,就该严惩!
    在此,编者重申:对乙肝,我们阻挡不了乙肝病症的发生,但我们禁止的是患有乙肝或乙肝病毒的携带者因此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社会应该是公正、公平的,人人都可以享受温暖的阳光。希望乙肝患者不再遭受非病理外的磨难,公平的享有这一份温暖的阳光!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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