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请选择: 国标首页 | 标准动态 | 标准公告 | 标准&商品 | WTO/TBT | 质量认证 | 标准论坛 | BBS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 ChinaGB标准频道 >> 标准案例 >> 正文
案例分析:一起典型违规认证的行政处罚
作者:河北唐山市质监局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2026    更新时间:2011/2/22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9日,某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某电器公司依法进行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检查。通过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调查及对某认证机构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某认证机构的此项认证存在以下事实:
  1.某电器公司2009年通过某认证机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10年3月16日某认证机构对某电器公司进行监督审核,审核计划安排3人进行监督审核,实际只有一名实习审核员到该电器公司进行监督审核,其他两人没有到该电器公司进行审核,《不符合项通知单》中审核组长的签字是由实习审核员代签的。同时,某认证机构没有向该电器公司提供监督审核报告。某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某电器公司2009年是按照ISO9001:2000标准取得认证证书的,某认证机构实习审核员在监督审核时向某电器公司提供了符合ISO9001:2008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向某电器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某认证机构的行为不符合《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第4.2条款“公正性”的规定,在此不符合法定条件下,某认证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某认证机构积极配合调查,采取了纠正措施,未产生严重后果。2010年11月2日,某质监局向某认证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听证权力,被处罚人主动放弃听证权力。

  处 理

  某质监局经审理认定某认证机构的违规认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某认证机构积极配合该局的调查,采取了纠正措施,本案未产生严重后果。该局决定对某认证机构从轻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送达后,被处罚人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并已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分 析

  1.准确定性,理清法律关系。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本案应首先考虑认证机构的违规认证问题,而不是认证企业的质量违法,因此应当以违规认证立案;违规认证的行为人是某认证机构,故该认证机构应当为本案的当事人。行为发生的事实则在本地某企业,但本地某企业是认证行为的对象,而不是认证主体,因而在本案中其地位只能是证人。此后的立案和调查都是围绕这个思路进行,这是本案顺利调查和正确处理的基础。
  2.抓住重点,把握主要证据。这有利于把复杂的案情变得简单。某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核过程中,审核计划安排三名审核员参加,实际只安排一名实习审核员并代替其他审核员签字,同时向认证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转版咨询服务,使企业顺利通过监督审核,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执法人员就紧紧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检查和调查取证。
  3.重视程序,依法行政。本案从一开始就认真把握行政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认证认可条例》、《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办案。正因为严格把握了程序问题,被处罚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并在最后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认证市场的监管是质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由于存在着违法证据查找难度大、违法行为定性难、违法主体在管辖区域之外等客观情况,对认证市场的监管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此案的成功处理,对今后质监部门维护认证市场秩序,打击买证卖证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文章录入:wml    责任编辑:w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介绍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专题栏目
    · 闪联标准晋级国际标准  · 高清标准战升级
    · 中外标准对垒刀片服务器  · 文档格式标准之争
    · 手机电视的标准之争  · 数字电视
    · 中国的3G之路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