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检验检疫局保税区办事处对辖区内出口商品的产地证标记进行检查时发现,不少企业对原产地标记没有明确概念,对于出口的产品普遍标识为“中国制造”,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第六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根据这些规定,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该规定以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为基础,并附加其他的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
以宁波出口加工区最典型的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为例,该类产品的主要原料液晶面板基本为境外采购,四位税则号为9013,如果企业进行加工装配之后的成品为液晶显示器或者液晶电视,则四位税则号变更为8528,此时该产品若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即对非原产材料的加工增值部分超过成品价值的30%,此产品就符合中国原产地标准;若企业加工装配之后的成品为液晶显示板的,四位税则号仍然为9013,此时,该产品不符合原产中国的要求,不允许标识为“中国制造”。
由上面的例子可知,目前在国内广泛开展的加工贸易中,相当部分的产品其实仅仅在中国进行了简单的加工装配,并不符合原产中国的标准,也不应当标注为“中国制造”。
部分企业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认为这种做法并未对企业的出口产生损害,其实这种观念是短视的。当大量的仅仅在中国进行简单加工的商品以中国制造的名义出口,产生虚高的外贸顺差的时候,紧随其后的就会是各种制裁和反倾销,最终的受害人只能是企业自身。
针对这种情况,检验检疫部门将针对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展开清查,对企业进行宣传引导,对违规标注原产地标记的,责令企业改正并将视情况计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