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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鸣:“后悔药”有地方买了
作者:林鸣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报    点击数:2160    更新时间:2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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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不到,国内消费者一直盼望着的“后悔权”,将最先在网络得以实现——商务部日前起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消费者,大家都有过相似的经历:在商家的鼓噪下,脑袋一热,忘了“货比三家”的古训,也顾不上听他人忠告,一时冲动买了一堆根本用不着的东西。过后,当事人一般都懊丧地说:“其实,只要给我一点点时间,我就可能作出正确判断——买还是不买。”然而,世界上什么都有卖的,就是没有卖“后悔药”的。
  这个尚在“传说”中的消费冷静期,国际社会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如瑞典《送货上门服务法》规定,消费者在使用电话订货时,有权在卖方交货前一个星期内取消订货,卖方有义务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此项权利。《欧盟分时度假指令》明确要求其成员国出台有关分时度假产品的法律,且对一些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例如,要求销售商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规定有10天的“冷静期”,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10天内无理由退货。《指令》特别强调,销售商不许在“冷静期”内提前收款。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分期付款销售契约的提议或缔结契约后,享有4日的“冷却期”,在此期间,消费者可以撤回自己的承诺或解除契约,而不负违约责任;消费者未按期付款时,享有20天的催付期。几十年时间过去,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与商家均已习惯了这个“冷静期”,其乐融融地你买我卖。大家心里明白:暂时的冷静态度,合法合情地保护了消费者,预示着更大的消费热潮即将到来。
  容许消费者“犯错误”,给出一段考虑和商榷的时间,甚至容许他们反悔,乃是一个正常商业社会所应做到的。不过,需要慎重的是,鉴于我国的市场发育和消费心理都尚不成熟,我国的冷静期立法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通过司法程序遏制消费者滥用权利的趋势。有人表示担忧,消费冷静期是否适合国情?其实这种担忧没有必要。从各国实践来看,“消费冷静期”写入有关法律,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且对相关领域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天津有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无忧消费,坚持了十几年“无理由退房”,从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事实证明,即使是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退房率也很低。经过多年打造,该公司已经在天津市场形成了不俗的口碑和品牌。该企业老总欣喜地表示,从这个角度来说,无理由退房功不可没。
  成熟的消费社会,不仅需要成熟的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成熟的消费者。根据以往经验,如果“后悔药”合法化,那些渴望“一锤子买卖”的商家将会很不高兴。他们一不高兴,事情往往不好办。所以,处于这个磨合阶段,特别需要消费者购物时保持冷静。也就是说,当在市场或网上遇到令你怦然心动的商品,要牢记“冲动是魔鬼,冷静是天使”的教诲,充分运用你的理智、经验和宽容之心,这样就能把每次消费都当成愉快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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