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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受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第71号)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509    更新时间:20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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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19号)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申请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2、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含备案延续产品)的还应提交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已提交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的除外。

    凡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已发出补正通知书,且未在2011年4月1日前提交补正资料并被受理的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申请,申请人在2011年4月1日(含)后再次提出申请时,应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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