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在广东省广州市组织召开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编写组第5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共10名代表。
2月24日及25日,与会专家对《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及返回意见汇总表中采纳、不采纳及待定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讨论,对标准涉及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 1、属于强制性内容的应尽量独立成条。 2、口语化的表述应避免,用词要严谨。 3、对修改的条款应有针对性说明。 4、条文明确的可不必再进行说明。 5、附录A、B、C、D应补充英文名称,“、”应改为“,”。 6、规范总则中不适用范围增加了特殊环境的内容。 7、3.0.4强条改为普通条款,并纳入3.0.3。 8、3.0.13 6改为普通条款。 9、3.0.17强条进行修改,不引用GB50196,直接明确规定。 10、4.0.2条款改为强条。 11、7.0.9中的第2、5款改为普通条款。 12、9.0.2强条进行调整。
编写组尽快按照会议讨论结果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稿发给参会专家。计划3月形成送审稿,4月进行送审稿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