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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标准建设比较——我国环境标准存在的问题
作者:本站原创    文章来源:《世界技术标准体系版图》    点击数:1766    更新时间: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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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体制与法律规定、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仍有很大差距。2000年4月29日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制度方面规定了“超标违法”法律制度,但其仍没有成为多数环保法律的基本内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仍未完全转化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法规,对提高环保标准的法律地位、防止国外污染环境的产品和技术向国内转移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许多排放标准实施后长期没有修订,技术内容与形势不适应,控制水平落后,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不足。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采用的监测技术较为落后,缺少先进的现代监测技术方法标准。污染物监测方法数量不足。生态保护标准数量较少,不能满足生态保护工作的需要。 
  3)排放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尚待提高,标准适用范围存在重叠、空缺现象。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少,覆盖面不宽。标准的科学性不足,开展的基础研究较少。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过程中,对排放控制水平的经济和技术成本、可行性分析不足。 
  4)用于指导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技术规范,在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与实际需要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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