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肇事日前被北京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了该罪法定最高刑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此案引起了有关“名人”与罪罚问题的持续关注和讨论。
“名人”作为一个没有确切标准的泛化概念,并不特指某一领域拥有某些特指的人,我们常规意义上所理解的“名人”,不过是在他所擅长的领域作出一些特殊贡献的人,“名人”的名气和能力,或许更多的是一种天赋、技能、水平和名声的称谓,它本身并不包含人格、伦理、道德等价值倾向的预设和评判。
然而现实社会中,我们却看到社会对“名人”给予了很多期望,他们不仅仅要带给公众物质水平、精神层面的提升和享受,他们(尤其是作为“公众人物”的能人)常常成为人们人格精神的重要依托和期望。当某些“名人”做出有悖公德、危害公众利益,甚至直接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之时,他们对人们道德情感、社会信赖甚至政治信仰所构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普通之人。
公众对“名人”们强加了一种他们本不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很畸形的心理,是出于一种盲目的崇拜,而非理性的选择。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法律的达成是建立一种契约关系上的,我们让与权利的同时,也获得履行其他权利的保障。那么在法律面前,就应当是人人平等的。所谓的“名人”,他们与公众的不同之处并不是从在法律面前所履行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而体现的。否则,我们没有办法在即满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又因为名人就“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将作奸犯科的“名人”们处以更重于普通人的刑罚。同样的,我们也就不应将“名人”推上道德的制高点。
一方面,作为名人而言,当他被要求作出更多本不属于他职责范畴(比如爱岗敬业)的事情之时,他势必会提出更多的要求与回馈,不然在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的情况下,我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不会促使大家去争做活雷锋和标兵的。如此,一旦公众对“名人”寄予了更多他职责范围之外的诉求,比如道德标兵、伦理榜样,那么公众是否应当同时赋予名人更多的“特权”呢?那么面对由此产生的“特权阶层”公众们是否又要大呼权利、利益分配不公平了?
另一方面,公众把“名人”推上一个道德的制高点,认为既然你是名人,你就应该更加遵纪守法恪守高尚的道德品质,那么这背后的逻辑是否就是,因为我是个普通小老百姓,所以我就可以不那么遵纪守法不去维护社会普遍道德标准了?那么面对在数量上远远多于“名人”的大众,法律的量刑又该按照哪套标准呢?难道要给名人和公众分别制定一套法律吗?
一个社会的成熟度,可以通过其公民的理性程度来判断。这种理性在所谓的“名人”违法事件面前,就是大家不会因为“名人”的身份,而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于不顾,去给予“名人”特殊对待。
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年克林顿偷鸡摸狗的事情被曝光出来后,我们印象中好像并没有听说到要不要就此修改一下美国宪法中对“总统”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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