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交警接到报警,称一辆大巴车在石庄镇的立交桥上撞倒了一名骑三轮车的老人并逃逸。老人姓石,头部有轻微伤,在当地卫生院留院观察。老人的儿子在接受采访时称,有人打电话告诉他,他母亲被大客车撞倒了。这位石老太太也告诉记者,她是被汽车剐倒的,并咬定撞倒她的是一辆大客车。
但大客车的司机殷红彬所述却与石老太太反映的情况截然相反。殷红彬说,他只是开车经过,发现有三轮车横在路面,一名老人被压在了车下,于是靠边停车,扶起了老人。所幸车上装有监控,整个过程被清楚记录了下来,证明司机所说属实,还了司机清白。事后,石老太太说,她是被别的车剐倒了,后来有人来扶,就以为是撞倒她的车,“误会好人了”,表示道歉。
助人反被人冤枉的类似事情,近年来时有耳闻。近期在福建福州、四川遂宁等地都发生了一方称好心助人为乐,一方称对方肇事扶人“罗生门”事件。南京彭宇案、前些天刚刚二审开庭的天津许云鹤案都是助人为乐的“代价”。“为什么做好事却引火烧身”、“做好事都要自带摄像头吗”、“以后还敢扶老太太吗”,关于这个话题,追问不断。
受助者,为何恩将仇报?类似事件的再三出现,从根本上说,恐怕是社会诚信系统出了问题。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一个公平的、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商业领域出现了不公平竞争,甚至商业欺诈。而这种经济现象的不良影响,也会逐渐渗透入社会生活中。在国家治理和政府管理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各种领域的问题作用于社会生活,一方面导致社会上产生了为了逐利不择手段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使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降低,人们越来越不敢做好事。
有人说,这类事件中,我们好像总是听闻好人被冤枉,很少听到坏人被惩罚。这是不是因为法律中对诬陷、冤枉人的人惩处力度不够?事实上,对于恶意欺诈,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有惩罚机制的。但是,具体到操作层面并不容易。助人者可能觉得要提供证据,自证清白,或者证明对方欺诈,直至追究责任、为自己维权,时间、经济成本都高,不如私下与对方达成协议,平息事端。这多少与中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事态度有关。
另一方面,围观者可能也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未必愿意第一时间站出来作为证人,帮助蒙冤者维权。因此,尽管有相关法律制度,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法律中很难对恶意欺诈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这也可能进一步助长无良人的侥幸心理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有网友戏谑说,按照这种趋势,谁还敢扶老太太啊?国家标准频道认为,中国有助人为乐的传统,这种传统应该得到弘扬,但是我们也必须提醒行善的人,在做好事的同时,一定要增强法律观念、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好心办坏事。比如,如果遇到犯罪或者事故现场,就不能不顾一切地冲进去施救,需要有意识地保护现场,以免影响以后的调查取证,或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好事要做,好人最终是会得到社会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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