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联合出台《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备案工作。
《细则》规定,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要将供货药品样品清单和样品实物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备案样品、数量须满足法定标准检验的3倍全检量,样品批号须与首次供货药品批号一致,如首次供货药品为多批次,可留存一个批次样品。备案样品除药监部门用作复核、比对和检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备案样品保存至该药品有效期结束。
医疗机构在进货验收时,除索取法律规定的证明资料外,还须向供货企业索取《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回执》和通过备案的《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清单》。不得购进没有取得上述回执的基本药物。
甘肃省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工作,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及时上报。必要时由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抽取同品种、同批号备案样品进行比对性复核检验。备案样品经检验不符合法定标准的,由甘肃省局稽查局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