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函[2012]1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2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或标准编制单位。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姜宏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电话:(010)66556220
传真:(010)66556218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曹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A座9层100029
电话:(010)84665091
传真:(010)84665087
邮箱:caolei@sepacec.com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征求意见稿)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