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以下简称《复审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全面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需要,突出节能减排、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要求,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水平。
二、复审要求
(一)复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复审办法》的规定进行,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的所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逐项复审。 (二)各标准主编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作为本行业领域内复审工作的组织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将复审任务及有关要求通知相关标准的主编单位,并做好复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按照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开展标准具体复审工作, 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并附专家审议意见及签字名单,报送组织单位。 (四)组织单位应结合标准体系梳理,对每项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对2000年及以前发布的标准,原则应进行修订或废止。 (五)复审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完成复审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进度要求
2013年4月15日前,各标准主编单位完成具体复审工作,并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和相关资料报送组织单位。 2013年4月30日前,各组织单位完成复审工作总结报告,并连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2013年5月15日前,我部完成复审意见审核,公布复审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 陈国义 5893359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0日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附件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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