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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可评审中发现的几个问题的认识
作者:朱玉龙    文章来源:《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点击数:677    更新时间:20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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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B对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工作目前正在稳步推进,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在产品认证评审及管理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发布实施之际,结合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CNAB认可规范的规定,谈谈我们的认识,以供大家研究和讨论。l与认证实施规则有关的问题
l.l认证模式的确定
  对于产品认证,选择一个适当的认证模式对其业务的实施有很大影响。认证模式确定得是否得当,可以直接体现认证的特色。认证机构在确定某类产品认证的模式时,往往简单地照搬某种认证模式,而未针对其产品的特点进行充分的适应性分析,如此既增大了认证的风险,也使认证机构的特色无法突出。
1.2认证单元的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的粗细与认证机构承担的风险直接相关,但有不少认证机构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认证单元划分得粗,认证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就比较大,反之则小。《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认证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认证机构来说,应在这些方面加大研究力度,从而找到承担风险和认证成本的最佳结合点。
2审核的有效性问题
按照认可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者的业务类别、体系覆盖的部门、过程和活动范围进行识别,对申请者的规模有所了解后,再据此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组,安排必要的人·日数实施现场审核,以验证申请者的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为作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应当说,大多数认证机构在实施审核中是比较规范的、严谨的,符合认可基本要求的。在认可评审中,确实也发现部分认证机构的审核存在不到位甚至是无效审核的问题。主要反映在:
由专家、实习审核员承担独立审核任务
当认证机构的审核员专业能力不够时,可以聘用专家作为技术支持,且相关的技术专
可以以顾问身份参加认证机构的审核组。认证审核组可以包括实习审核员和技术专家,但其活动均不计入审核人·日数。实习审核员不能独立承担审核活动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
  但在实践中,有些认证机构以不增加接待单位的负担为由,在审核计划中或在审核记录中,可以发现安排技术专家或实习审核员进行独立审核的迹象。实际上也构成了无效审核。
  (2)审核未覆盖体系涉及的所有部门
对申请者的初次审核应当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审核,应当覆盖组织的质量体系涉及的部门、过程和活动场所。但在抽查的一些审核档案中发现,有些认证机构的审核计划、现场审核记录中往往把组织的财务管理部门遗忘了。总认为财务部门在体系中的职责不明显,可以不审。其实这是一种偏见。  
目前,我国在质量成本控制方面是一个薄弱环节。如何加强质量成本在质量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是大有文章可做的。为此,必须把财务部门纳入组织的质量体系,并强化其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财务部门在认证审核时不应当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3)法律、法规符合性的验证问题
   在产品认证中,除了产品能满足特定标准和质量保证能力基本要求外,对生产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也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如:生产许可 证、卫生合格证、三废排放合格证或业务范围、业务能力的资质证书等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如果在有效期限内,我们就可以认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这就为颁发认证证书提供了一个方面的客观证据。
  在认可评审中发现,有些认证机构在合同评审时就疏忽了各种证书的有效性验证,申请材料中的资格证书早已过期或未经年审;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核或复评时,也未注意对各种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书的有效性进行必要的验证、取证。这样,颁发认证证书或保持认证证书的根据就不太充分了。
 CNAB-AC21:2002中明确规定“标准”应包括其他 规范性文件,如:规范或技术法规。所谓符合“标准”要求,也当然包含满足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验证,一方面是认证机构预防风险的需要,可以避免认证机构刚颁发证书,企业却由于未满足法律、法规要求而被关停了;另一方面,通过认证机构对法律、法规符合性验证,督促企业重视法律、法规要求,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是一种有力支持。
 3不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验证问题
   在认可评审中,要抽查部分认证档案,以验证认证机构的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在档案中发现:对不合格报告的处理方面,存在着轻不合格纠正、重纠正措施的倾向。
  在CNAB-AC22G12.5中明确规定:只有当所有不符合已经被纠正,并且认证机构已对其纠正措施进行了验证之后,才能批准认证。由此可知,已发现的不合格末妥善处理前,不合格报告是不能关闭的;在不合格报告未关闭前就颁发证书,其风险是可想而知的,对于认证机构来说是推卸不了连带责任的。同时也与《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认证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
少、遗漏程序”的要求是有差距的。
4自我完善和业绩改进机制
  有计划地、有系统地、定期地(根据需要临时追加)实施质量体系覆盖范围内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认证机构验证其质量体系能否持续地符合、适应认可规范的基本要求,并有效地满足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实现的自我完善和业绩不断改进的机制。应用这套机制,就可以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缺陷,对症下药予以纠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性措施,将差错消灭在萌芽状态。所以内审和管理评审,一方面要验真证质量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但更重要的是认真发现和提出业绩改进的机会。通过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使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实现审核的增值。
  当前,一些认证机构的内审和管理评审还停留在程序性的实施上,对体系的完善和业绩改进作用不显著。也确实有一些认证机构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是做给认可评审人员看的。在接受认可评审前,认证机构安排内审和管理评审来进行一次自评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他们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常常安排在认可评审的前几天。先内审,紧接着就是管理评审。内审中,质量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证据不多,业绩改进的机会也轻描淡写;尤其是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报告尚未进行深入的原因分析,还来不及实施有效的纠正,其中:有些不合格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涉及职能分配、资源配置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后才能提出具体要求,提交管理评审并请最高管理者作出决策。
  由于管理评审紧接内审展开,一些信息输入就不充分,导致管理评审只能“走过场”。所以,在认可评审时,仍然会发现不少显而易见的不符合或者在认证机构不应该发生的不符合。如:签发的认证证书上,无获证企业的地址;管委会成员无所在单位推荐书或无保密协议(或承诺);被审核方的不合格报告尚未有效关闭就签发了认证证书等等。
  在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的自我完善和业绩改进机制是十分重要的科学管理原则,作为认证机构应当更好地利用这种机制,不断完善自我,实现持续的改进。
   当然,认证机构还存在其他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分支机构、分包机构的管理问题,供方质量体系和型式试验报告的应用问题,都应该进行深入研究,共同探讨,逐步得到一致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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