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决定(草案)提出,将我省行政处罚罚款的上限提高4倍,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最高罚款15万元。
据悉,此次我省修改行政处罚罚款限额,距离1996年出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已有17年。
修改
原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草案改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原规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草案改为: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链接
典型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分为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两种。制假售假、无证经营、缺斤短两、伪造质量认证等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随地吐痰、车窗抛物、交通违法、打架斗殴等属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说明
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威慑作用
【案例】
2011年,卫生监督部门一举取缔后湖街4个非法社区行医点。执法人员坦言,由于现行法规对非法行医处罚力度轻,无证行医违法成本低、利润大等原因,取缔无证行医面临屡打屡犯“割韭菜”的窘境。
2009年,烟草稽查人员发现,汉口火车站附近几家超市虽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出售烟草全部为假烟。据悉,售卖假烟的利润惊人,有的可达300%;但售卖假烟的违法成本低,查实后,罚款金额仅在千元左右。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向省人大常委会作相关说明。他介绍,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与 1996年相比,2012年我省GDP增长了7.9倍,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8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了3.2倍。17年来,行政处罚罚款限额却没有变化,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违法成本偏低,而对违法行为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我们认为此次修改可行,而且势在必行。”张绍明表示。
审议
会不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
行政处罚罚款限额大幅度提高,是否科学可行?哪些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会不会带来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新问题?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现场,多位委员竞相发言。
龚胜生、曹亦农等委员认为,此次提高行政处罚罚款上限非常必要,但对于违法经营活动处以最高15万元的罚款,似乎仍显不够,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仍将存在,“特别是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处罚宜重不宜轻。”
罗昌兰委员则提出,大幅提高罚款上限,意味着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增大几倍,有可能造成被罚企业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影响发展软环境。
蔡耀军委员建议,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分归类,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他还认为,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就是随地吐痰、车窗抛物等个人行为,最高罚款5000元,上限偏高。
“株洲从过去的‘光灰城市’,到现在美丽宜人,成为全国城市管理的典范,总结起来就是一个字:罚。”盛国玉委员认为,在公众文明素质尚未达到一定高度之前,通过行政处罚规范公众行为,是一种必要的管理方式,在西方,吐一口痰罚款几千元的规定,早已为公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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