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如若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或对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实施限期治理监管,将受到问责。在云南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中,明确了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并导致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指出,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一旦存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未采取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措施;对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实施限期治理监管或者不依法责令取缔、关闭、停产;因环境监管经费、人员不足,导致环境监管能力不足;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未依法受理或者处理群众关于环境问题的信访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将受到问责。
在环境保护责任划分问题上,办法规定,领导不采纳有关业务部门及其承办人员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