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
根据《条例》,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被大幅度提高,即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条例》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包括《条例》在内,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新政陆续推出。比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被推出;包括上海、深圳在内,宣布开征土地使用税等等。可以预期,这些土地调控政策,将对地方政府、开发商的圈地行为起到很大的遏止作用。
新增税收主要用于“三农”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与现行规定相比,新《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根据《条例》,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最高的将达50元/平方米。
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还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不仅如此,与现行规定比较起来,《条例》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首次对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进行了统一。即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另外,根据2006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可见,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后,“三农”资金也将得到大幅度的“输血”。
提高用地成本成土地调控主方向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一位副司长告诉本报记者,这次大幅度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将有效发挥其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
“原则上来说,耕地占用税在土地调控中应该能发挥不小作用。但过去我们对这一块并不怎么重视。”他坦然表示。
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调查,近年来,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已越来越低。这些部门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省区地价的抽样调查表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
即便是一些沿海发达地区,也没有对耕地占用税适时进行调整。如上海市目前实施的仍然是1987年颁布的《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主要为:1984年近郊四县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1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8元;近郊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四县(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6元;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五县,每平方米为4元等等。
开发成本低,成为这些近郊区县的房地产开发的主要特点。最近几年来,上海近较区县甚至是一些偏远的区县如嘉定、宝山、松江、金山等等,房地产开发增量迅猛与此不无关系。
耕地占用税占用地成本比例越来越小的一个原因是,用地成本中其他的组成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