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流域的地方领导除了有书记、市长、县长等官衔外,今后还会有另一个“名号”:河长。
3月21日,水利部副部长矫勇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河长制”是地方创新的一条经验,水利部“准备把这一套成功的做法向全国进行推广”。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孙继昌就此解读说,该制度旨在鼓励地方整合部门力量,对河湖的生命健康负总责。
目前全国70%以上的河流湖泊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而与此同时,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河长制”能否管住水利“三条红线”?能否挽救中国的水环境危局?仍有待观察。
因太湖水污染而起
“地方政府面对着要转方式、调结构、保护水生态环境这样一个艰巨的任务,必须把涉及到水污染的方方面面管住。”矫勇对记者说,“2007年后,江苏、浙江都开始实践由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制的河长制。这项制度确实发挥了非常好的效果。”
河长制最早因太湖水污染而起,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当时的定位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一制度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
2007年5月底,无锡太湖暴发了全球瞩目的蓝藻事件,无锡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引发市民抢购纯净水狂潮。
当年8月23日,无锡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该文件提出: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各市(县)、区不按期报告或拒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河道水质的考核得分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得分靠后,且所属河道水质恶化的责任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这份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无锡推行“河长制”的起源。根据这一制度安排,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
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对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的重任。
与此同时,江苏省内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通过大大小小的“河长”以实现对区域内河流的“无缝覆盖”。
这之后,“河长制”很快在各地推开。
浙江长兴县在“清水入湖”行动中全面推行“河长制”,全县所有党政一把手分别担任合溪港、夹浦港等4大入太湖水系、101条河流的“河长”,承担河道治污保洁的领导责任。
2008年下半年,沈阳市决定对全市重点河流实行“河长制”,8条主要河流的9个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一把手分别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长”,对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负总责。
长兴县“河长制”分为四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一级“河长”,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二级“河长”,相关镇、园区的主要领导为三级“河长”,所在行政村的村干部为四级“河长”,两年之内河流治理不达标的“河长”将被问责。
同年,大连市对辖区内碧流河、复州河实行“河长制”。由大连市政府领导担任“河长”,对河流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督办河流水质的改善工作。
河南省周口市也下发《周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管理办法》,决定对辖区内河流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河长制”,按河流的功能作用,由市长、副市长、人大和政协领导,以及县(市、区)政府领导分别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滇池是中国有名的“污水盆”。2008年,昆明市实行滇池流域内的35条入湖河道和一条出湖河道“河(段)长负责制”,由市级四套班子领导担任“河长”,河道流经区域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段长”具体组织实施,对辖区水质目标和截污目标负总责,实行分段监控、管理、考核、问责。严格按照以目标倒逼进度、以时间倒逼程序、以下级倒逼上级、以督察倒逼落实的工作方式开展河道综合整治。
形成治水“生态链”
“责任不明是制约河湖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上述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在水管理问题上,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着众多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九龙治水”就是鲜明的写照。
“一条河几个部门管理,水利部管水,我们管岸。他们上不了岸,我们下不了水。就像那首歌,‘妹妹坐船头,哥哥在岸上走’。大家都在抢权,但一出事儿就先找环保。”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说。
在法律上,不同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打架”的现象。
如2002年修订的《水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我国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形成了三个“统管”部门:一是《环保法》第7条授权的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是1998年成立的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土地、矿产资源、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这种多头“统管”的体制导致了大家都是“统管”部门,谁也不服谁。
而“河长制”的出现,把地方党政领导推到了第一责任人的位置,有效地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基本法律制度,为区域和流域水环境治理开辟了一条新路。
环保部的一项统计显示,以江苏省实行的“河长制”为例:
纵向从省委书记、省长开始,“系在一根绳上”的还有市委书记、市长、区委书记、区长,镇党委书记、镇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大大小小担任全省或全市各级“河长”的干部人数近几千名;
横向从省委、省政府开始,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工商、公安等12个部门都各有分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治水“生态链”,让谁都不能在水环境治理上缺位。
3月24日,记者从江苏省有关部门了解到,“河长制”实施5年多来,太湖流域河流水质不断改善,河道常年性黑臭现象已基本消除,原先脏乱差的面貌得到彻底根治,水环境治理呈现出良好的示范效应。
据记者了解,水利部力推“河长制”,主要是从资源管理、水量控制角度考虑的。
我国河湖众多,水系复杂,流域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2909条,水面大于1平方公里的天然湖泊有2865个。
“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一产用水量很大,二产高耗水的产业也比较多,对水资源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矫勇对记者说,这导致我国许多地区流域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也导致一些河流的河段出现了断流、湖泊出现了萎缩、湿地出现了退化等现象。
我国地表水资源量中有32%的水为基本生态用水,不能有效控制和利用的洪水量占40%,水资源可利用量仅占28%,水资源总量的约束日趋突出。
水利部统计显示,我国目前年用水总量已突破6000亿立方米,约占水资源可开发利用量的74%。水资源过度开发,已接近或突破水资源可以支撑的限度。
“实际上,2012年全国用水量已经到了6131亿立方米。”矫勇对记者说,像北方地区,水资源非常短缺。淮河流域人均水资源只有300立方米,这在国际标准上是绝对缺水的地区。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多年平均总缺水量为536亿立方米。海河、黄河、辽河、西北和东部沿海城市等地缺水严重,缺水范围正在蔓延。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刚性措施,就难以扭转水资源严重短缺和日益加剧的被动局面。
根据我国政府提出的水资源管理目标,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仍需体制机制创新
3月24日,记者从江苏省有关部门了解到,近年来,该省环保厅在总结“河长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还在太湖流域建立了断面达标整治地方首长负责制,即在65个重点断面建立“断面长”制,这是对“河长制”的创新和延伸;有的地方则在实行“河长制”、“断面长制”基础上,又创新了“浜长制”。
为了帮助河长更好地履行职责,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还建立了治太联络员制度,为15条主要入湖河流省市河长配备了联络员。
该省部分地方还设立了“河长制”管理保证金专户,实行保证金制度。
在无锡市惠山区,每个河长要在年初向专户缴纳每条河道3000元的保证金,年底时,区里根据“河长制”管理最终考核结果,以“水质好转、水质维持现状、水质恶化”等综合指数作为评判标准,水质好转且达到治理要求的,全额返还保证金并按缴纳保证金额度的100%进行奖励;水质不恶化且维持现状的,全额返还保证金;水质恶化的,全额扣除保证金。
不过,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看来,“河长制”在本质上仍属于人治,而不是法治,其推行和实际的效果不是依赖于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是否对水环境保护给予重视,是否愿意当“河长”。
“其致命的弊端是决策的随意性和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决定的作出和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受领导人好恶的影响。”王灿发说,今天主要领导愿意当“河长”,河水变清了,明天主要领导不愿意当河长,河水可能又变污了;这一任领导愿意做“河长”,水质变好了,下一任领导不愿当“河长”了,水质就可能下降。
“而法治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规范性、稳定性和程序性。”王灿发认为,在“河长制”的推行方面,最终还是要依靠制度建设,将《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通过立法加以制度化,制定完善的考核指标与程序。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傅思明也认为,“河长制”要真正“问责”,实现治理水源污染的目的,并不是喊个口号、立个责任书那么简单。
傅思明说,按理县长、乡长、局长等等本来就承担着河湖综合治理的相应职责,治理不力照样应该问责,何必非得要封个“河长”才能问责呢?难道没有实行“河长制”的地方政府就可以对水污染治理推卸责任?
江苏省有关专家在此间表示,应针对部分地方河长“徒有虚名”和“力不从心”现象,每年底由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当年河长履职情况及效果,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建议更换部分不合格的河长。
在资金使用上,专家也建议赋予河长一定的职权。由省河长办依据考核成绩分配河长激励资金,其中市级河长300万/人·年,县级河长200万/人·年,专项用于河流治理。河长将其掌握的基金作为激励手段,奖励给治污积极的部门或地方用于补助水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等问题。
上述专家还建议,理顺“河长制”管理体制,流域市县“河长制”管理办公室一律设在省太湖办。修订河长工作意见,使河长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并研究出台河长工作评价考核办法。专家还建议设立“民间河长”,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并实行定期的信息公开制度。
“水利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会在‘河长制’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规划,完善河湖保护技术的标准和相应的规程规范,为‘河长制’的实施提供比较坚实的技术支撑。”矫勇说。
矫勇同时表示,在河湖管理方面,水利部也将引入市场机制。今年2月28日水利部出台的《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凡是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等管护任务,可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该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建立完善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