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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与国际贸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点击数:670    更新时间:20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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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与贸易的关系

  标准与贸易有密切的关系,这是被人类社会经济和贸易发展实践反复证明的事实。但在计划经济时代,搞标准的人专门搞标准,搞贸易的人专门搞贸易,大家按照各自的分工,固守着自己的工作范围。但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转轨多年的今天,恐怕没有人再认为标准与贸易无关了。专营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纷纷与工业结合,组建工贸集团,就是有力的证明。

  标准是由与之有关的各方利益集团共同制定的技术文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标准至少应反映生产方和使用方的利益、反映政府的关心和消费者的期望。尽管在国际上有地区标准,如欧洲标准;有行业标准,有地方标准,但就全球范围来说,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公司标准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使用的三级标准。在这三级标准中,国际标准是适用范围最广的技术文件,但国际标准不是最高技术水平的文件。国家标准的技术水平可以高于国际标准,公司(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可以高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标准是企业进行设计和组织生产的前提。在产品生产领域,标准反映了产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没有标准,设计人员无所适从,他们不知道按什么目标去设计产品,他们会像没有被告诉目的地的驾驶员,手足无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企业自己花钱主动追寻标准,紧紧盯住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动态,对某些产品标准,宁可停产也要等待该标准出台,以避免企业造成更大的失策。

  众所周知,标准可以为促成贸易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是标准化活动的目标之一。标准制定的项目,来源于社会生产和贸易实践的需求。在国际上,这种立项的方法叫做市场导向。

  2001年党中央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我国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应特别注意市场取向。作为政府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应深刻认识转变职能的重要性,将宏观调控和制定标准化法规和规章作为首要的本职工作。善于发现国民经济和国内外贸易活动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从标准化的角度帮助予以解决,是标准化管理机构首要考虑的当务之急。

  二、关于ISO与WTO

  谈标准化,如果不提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就等于忽略了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标准化国际组织。ISO由来自140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机构组成。ISO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国际标准,以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ISO现已制定国际标准13000多个。

  谈国际贸易,众所周知唯一管理国际贸易行为规则的国际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人称“经济联合国”。自2001年12月11日起,WTO已经有144个国家和经济区政府组成的成员。WTO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为此目标,WTO制定了约29个协定和协议文件,形成一个法制化的多边国际贸易体系。WTO通过各项协定和协议的实施,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为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提供着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ISO是联合国系统以外的非政府性国际机构,制定的国际标准是自愿执行的技术文件。WTO是联合国系统以外的非政府间国际经贸组织,制定的协定、协议是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ISO和WTO的性质、作用、职能各不相同,两个截然不同的国际组织却有共同的宗旨和目标,那就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国际经济繁荣、便利国际贸易发展,最终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法律法规与标准

  在一个实行法制的经济环境下,法律、法规是社会经济赖以稳固的基本构架,是支撑经济活动舞台的支柱。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应该在不损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在WTO环境下,各国有权在一种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框架中从事正常贸易活动。1948年开始生效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为各国在货物贸易范畴内规范了各种贸易行为准则。GATT前五个回合的谈判,为制约、减少和消除国与国之间的关税壁垒铺平了道路。以后,又制定了一系列制约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协议,为防止和控制贸易保护主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稳定的法制舞台不能代替舞台上的运作。在货物贸易范畴中,发展国际贸易和经济活动,在关税壁垒下降乃至消失之后,代之而起的是各种非关税措施,如补贴、配额、进口许可程序、行政禁令以及技术要求等。在配额、补贴、进口禁令等非关税措施逐渐减少乃至消失之后,技术壁垒将成为最重要的非关税壁垒。而克服这种非关税性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是国际范围的技术协调。国际标准为这种技术协调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力技术支撑。

  在货物贸易领域,WTO鼓励各成员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把国际标准作为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的最佳方案。因为国际标准本身是已经通过标准制定的“协商一致”原则协调过的技术要求,根据WTO有关协议的规定,在因技术问题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采用国际标准的一方,有理由被认为没有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壁垒。

  四、WTO中与技术壁垒相关的法律文件

  在WTO货物贸易范畴中,与技术壁垒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是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美国人称之为标准守则,欧洲人称之为TBT协议。TBT协议是一个综合协议,覆盖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

  技术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技术法规、标准和符合性(合格)评定程序。作为WTO的一个协议,该文件主要规范了WTO成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在制定本国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符合性(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应遵守的原则。在各项原则中,最基本的是贯彻执行WTO总原则中的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作为一个专门协议,TBT又有其自己特色的原则,那就是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是必要的,而且任何时候都需要。如果有一天所有的关税壁垒和其他非关税措施都消除了,技术壁垒还会存在。WTO的原则是让各成员开放本国市场的大门,但没有说开放大门连门槛都不要。只是门槛的高低应当适当,过高了,别人进不来,没门槛伪劣产品随便进,自己吃亏。经过良好的国际技术协调,技术壁垒可能不会对贸易形成障碍,但技术壁垒还会存在。 WTO/TBT协议明文规定不能阻止任何成员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为了防止欺诈行为、为了人的安全和健康、为了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了保护环境,在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度,制定本国的技术法规或标准。只是这种授权是有限的,限度就是不能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技术障碍。

  WTO/TBT协议警告各成员应当注意的是避免不必要的技术壁垒。不必要的技术壁垒指的是从贸易保护主义观点出发或超出正当的政策目标,制定过高或过严格的技术要求,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因而阻碍了贸易的发展。

  五、技术法规与标准

  什么是技术法规与标准,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涉及产品的特性、加工程序、生产方法或管理规定的文件。标准是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技术文件。技术法规和标准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等要求。这里的关键词是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落脚点都是文件。

  这两个定义都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的行为,但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只能由被国家法律授权发布强制执行文件的单位发布。而标准则是非强制性的,可以由任何一级的公认机构发布,如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

  根据我国的立法法,与WTO/TBT协议对技术法规的规定遥相呼应,异曲同工。TBT协议所规范的技术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两级技术法规。我国立法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文件也是两级,即在全国范围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在地方一级执行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除法律授权者外,其他级别的机构,无权发布在全国或在地方一级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性文件。而根据立法法,规章属于执行性质的文件。

  根据198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按照WTO/TBT协议的定义,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畴。技术法规属于法律法规性文件。无论中国和外国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都必须执行。因而强制性标准对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制定强制性标准应务必遵循TBT协议中有关正当目标的界限,凡是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人的安全和健康、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的,一律强制要求,其他技术指标,应作出推荐性要求,在清理我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时,真正作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六、关于透明度

  透明度是WTO的基本原则,它与非歧视原则一样,是WTO的基石。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国家来说,透明度原则尤显重要。根据TBT协议的要求,WTO成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本国技术法规草案、技术标准计划项目、符合性(合格)评定程序规定草案、与其他成员签署的在TBT协议框架下的多边和双边合作协议以及标签标签标志规定草案都要进行通报。WTO对通报的程序、通报的格式、使用的语言、通报的时间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通报制度的目的是实现本国对产品技术要求的透明度,以便其他成员在产品出口之前,就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要求,使在货物发运前就满足这些要求,从而避免到岸后的麻烦。 根据透明度原则,WTO各成员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任何成员通报出去的文件提出评论意见。这些意见均以书面形式为有效。制定技术文件的国家,有义务对提出的意见给予考虑,并提供咨询答复。

  WTO各项协定和协议所涉及的通报义务共有一百多种。其中TBT协议涉及的通报文件数量最大,涉及的面也最广,持续的时间也最长。只要有关产品方面的科学技术发展不停止,只要有新的发明创造出现,这种通报就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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