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发了一则《天津法院让司法公正有了“标尺”》的专题新闻。这是“司法标准化”一词,第一次在国家电视台中出现。究竟什么是司法标准化?司法标准化对司法公正有什么帮助?天津法院为什么要推行司法标准化?有了司法标准化以后,每个个案就能得到公正审理吗?……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来到天津法院。
什么是司法标准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标准”一词与国人的生活越来越紧密,比如安全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等。但究竟什么是标准,记者和很多国人一样,并不清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标准化之前和过程中,也遇到这样的问题。有人认为,标准就是规范。有人认为标准和规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为了廓清什么是标准,什么是规范,天津高院专门邀请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付强博士给全市法院“一把手”和参与制定司法标准化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一次“科普”。从理论上厘清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付强认为:“标准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合法、合理、恰当,提供客观、具体的评价标准,有利于准确评判案件质量,明确审判责任;有利于对新上岗的法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迅速明确工作目标,有的放矢地提高工作水平。”
专家的言论和法官们司法实践的碰撞,很快形成了共识:那就是司法标准化是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标准,运用该标准对案件质效进行检验,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效,提升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活动过程。
“标准是最终的检测指标,而规范是达到这个指标所采取的各种规则。”为了帮助记者更好地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还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标准是河的对岸,而规范是到达河对岸的种种方式。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是过桥,还是游泳,或是划船,我们的目标和评判标准就一个:到达河对岸。”
天津法院为什么要搞标准化
大家知道,现在每个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很多,很健全,实际操作也很管用。天津法院也一样。那么,有了健全的规章制度,天津法院为什么还要搞标准化呢?
说到这个话题,就不能不说高憬宏曾经遇到的“尴尬”。有一年的“十一”长假刚过,一封信访件摆在他的办公桌上。当事人反映,他的案件怎么成了一案两号?在立案时是“第112号”,而裁判文书上却显示“第0112号”。虽然“112”与“0112”只差了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0”,并非一案两号,却反映出我们工作中,一方面存在不严谨,另一方面也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高憬宏说,现在各行各业都讲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有产品质量标准,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法院的产品就是司法裁判,“生产”这个裁判的过程和最终的成果也应当有标准。
记者了解到,高憬宏的这番话,是他在2013年年末天津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脱稿讲的。应该说,他的这番话,是天津法院推行司法标准化的最初想法。经充分论证和研究之后,天津高院便开始了探索建立司法标准化工作。为了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统一思想认识,天津高院召开理论务虚会,对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基本问题和实践价值取得了共识。随后,他们选调全市法院精干人员,组成六个课题组,由高院副院级领导牵头,着手制定第一批六个方面司法标准化文件,包括《审判流程运行标准》《庭审及裁判文书质量标准》《司法公开实施标准》《审判绩效考评标准》《案件质量问题认定标准》《合议庭工作标准》,同时在8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目前,天津法院已建立司法标准的发布、实施、监督、检验、评价工作机制,制定了15个司法标准,涵盖司法流程、司法裁量、案件质量、司法权责、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等六个方面,用标准化的尺度,对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评价,为法官办案列出了权责“清单”。
“说实话,起初我们心里也没有底,就是摸索着干。”天津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元庆说。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今年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今年9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的贺信》中进一步指出,标准化在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这让天津高院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坚定了信念,增强了信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改革,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各级人民法院统一适用、与国标等标准充分衔接的新型标准体系”。“这证明我们的实际需要和国家大政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是高度吻合的。”殷元庆说。
标准化是法官公正办案的“路线图”
记者了解到,与很多新鲜事物一样,开始有很多人不理解,有抵触情绪。有些一线法官看来,按标准化做,是给他们“添事”。可施行一段时间以后,他们渐渐发现,按标准化要求做,不但不是“添事”,反而是成了他们公正办案的“路线图”和好帮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长史会明对此体会很深,他是《天津法院审判组织工作标准》的起草人之一。他说,开始推标准化时,很多法官不习惯,比如,该“标准”中列明合议庭成员,开庭前交叉阅卷,并分别提交书面阅卷意见。好多人有抵触情绪,觉得交叉阅卷还得写阅卷笔录、提纲,挺麻烦。可是慢慢地大伙发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因为通过交叉阅卷把提纲写出来,核心问题合议庭成员通过阅卷都发现了,开庭时直奔主题,就像拿着剧本念台词一样,问的都是核心问题,避免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这样,不但事实部分查得更清楚,庭审效率也大大提高了。以前庭审需要半天时间,现在一个小时就能搞定。
有了高质量的庭审做保证,接下来的合议就简单了。用史会明的话说,按照“标准”一条条往里套就行了。因为前面有庭审提纲、待查问题、争议焦点,就围绕着这些问题进行合议,这样合议质量自然提高了。而且“标准”对合议也有要求,合议的时候应该议什么。事实、证据的认定、法律的适用、裁判到哪一步,都有很明确的标准。就像一个“路线图”,既简单又明了。
司法标准化,不仅仅是法官公正办案的“路线图”,也是传承司法经验的“教科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区法官王静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高院推行的司法标准化让我们年轻法官特别受益。有了这个标准,不需要像过去师傅带徒弟那样带我们,比如开庭,每一个步骤都有标准,庭前怎么准备,怎么进法庭,庭审怎么调查,怎么主持辩论,特别细,一看就知道怎么做。”
标准化是评价法院工作的“公平秤”
记者在天津一中院遇到了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霖律师。他是来拿判决书的,田霖告诉记者:“这次拿到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我们感觉到眼前一亮,它和以前的刑事判决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在说理这个部分讲得非常透,使我们律师心服口服地认可这个判决。”
记者了解到,以往法官是否在判决书中明确回应律师的意见,没有评价标准。有的法官因为案子多,往往图省事,或者在庭上口头说了以为当事人都清楚,所以判决书上就不作回应,导致一些律师和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缺乏认同感。而如今,天津高院制定的《裁判文书质量标准》把裁判文书中明确回应律师的辩护意见,作为法官办案质量评价的标准之一。
类似这样的标准,在天津法院还有很多,比如,审判流程标准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受理后,首次开庭要在审限的三分之一期限内进行;合议庭评议案件要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进行;承办人要在合议后7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裁判文书签发后10日内要进行宣判和送达。再比如,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向当事人释明;坚持要求立案的,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5日内依法作出裁定等等。
“有了这样一些标准以后,我们律师和当事人对照标准,就能内心有一个对司法是否公正的确认。”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威说。
司法标准化不光是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监督和评价法院工作的一杆“公平秤”,也是人大监督人民法院工作的一把很好的“检验尺”。过去,人大监督法院工作主要靠听汇报,现在有了司法标准化以后,他们监督法院工作就有了对照表。天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沈家聪告诉记者:“去年我们专项监督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就是拿着《天津法院司法公开实施审判标准》一项项对照,标准中列明的审务公开、诉讼服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你都做到了没有。针对性很强,效果非常好。”
标准化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新抓手”
现在,司法标准化在天津市三级法院已深入人心。全市法院以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为抓手,加大审判管理力度、创新审判管理方式。司法标准化工作正在与审判管理工作相互融合、相互借力。
天津一中院进一步完善了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机制,庭审评查全覆盖不留死角,坚持《裁判文书公开展示制度》,按照标准化文件要求组织评查,定期反馈、评选、通报和展示;滨海法院大港审判区由审监庭对全部已结案件逐件评查,定期通报;西青、红桥等法院坚持判前审核裁判文书,杜绝裁判文书的文理、格式错误;和平法院根据标准化文件重新修订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发改案件月通报制度,建立案件质量责任追究问责机制;天津海事法院、北辰法院分别印发《裁判文书瑕疵错题本》和《裁判文书常见差错检查对照标准表》,选取较为典型的常见差错进行特别说明,使一些原先容易忽视、老生常谈的问题得到根本性改变。
自推行司法标准化以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审判流程的薄弱环节得到加强,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审判质量效率大大提升。2015年全市法院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9.34%,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9.1%;裁判文书抽检合格率超过98%,案件质量抽检合格率达100%。2016年,全市法院各项审判指标均呈趋好态势,截至8月,审结案件同比上升22.27%,结案率达72.82%,同比上升2.36个百分点,司法标准化正在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副院长李少平等院领导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志专程到天津高院考察司法标准化建设情况,认为天津法院开展的司法标准化工作在定位上与司法责任制改革高度契合,在推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意义重大。 |